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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绿色信贷政策的法律化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能源资源消耗加剧,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能源资源不足和环境状况恶化与经济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在这样的国际和国内背景下,2007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7月中旬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以下简称《意见》)。2007年11月23日,中国银监会又印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8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


  

  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之一的绿色信贷政策对解决环境问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在我国目前仍缺乏法律的有效支撑和保障。绿色信贷政策为什么需要法律化?如何将绿色信贷政策法律化?本文对此进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何为“绿色信贷政策”与“银行”?从广义来看,可以把引导、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称为“绿色信贷政策”,以区别于传统信贷政策;本文从狭义的角度使用“绿色信贷政策”一词,即特指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出台的以《指导意见1》、《意见》和《指导意见2》为内容的现行政策。银行是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储蓄等金融业务,履行信用中介职能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修正)(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除特别说明外,本文所称的银行是指商业银行,遵循《商业银行法》第2条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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