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绿色信贷政策的法律化

论绿色信贷政策的法律化


夏少敏


【摘要】  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之一的绿色信贷政策对解决环境问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在我国目前仍缺乏法律的有效支撑和保障。而《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体现的是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主要用行政的办法保护环境的社会背景。这样,绿色信贷政策的法律化就显得尤为必要。只有法律化的绿色信贷才能有足够的权威,具备规则的一致性,体现充分的透明度,使中外资银行一体执行。绿色信贷政策法律形式应该是:“绿色金融促进法”;绿色信贷政策法律化的路径应该是:由“软法”上升为“促进型立法。”
【关键词】绿色信贷政策;法律化;绿色金融促进法;软法;促进型立法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对一个环境危害事件,人们首先关注的往往是事件的直接制造者——企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个观点开始被人们认识,即对一个环境危害事件,不应该只关注危害环境的企业,而忽视企业背后的力量,即投资给企业的金融机构——银行。银行为企业营运项目提供资金,这表示银行认可企业的项目,银行是企业行为的支持者。因此就有了这个重要的结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向重大项目提供资金时有责任评估、监督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以这些认识为背景,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环境署推出了《银行界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简称《UNEP声明》),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UNEP FI)(以下简称“金融倡议”);[1]1995年又推出《联合国环境署保险业环境举措》。以建立专项研究工作组和地方工作组为手段,“金融倡议”肩负起在全球金融企业机构的运行中分析、促进和提出最佳的可持续发展策略和实践的重大使命。


  

  21世纪初以来,商业银行在环境和社会问题方面的政策的执行情况不断受到NGO的质疑,NGO要求商业银行提供一些指导方针解决投资项目引起的环境和社会问题。2002年10月,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的私营部门投资机构)在伦敦主持召开了一个由9个国际商业银行参加的会议,该会议提出了“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赤道原则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管理和发展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截至2006年6月,赤道银行已有41家;虽然数量不多,但都是世界大型和特大型金融机构,据估计,这些金融机构大约覆盖了全球项目融资的80%。[2]赤道原则在国际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第一次确立了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