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纠纷并非都要通过法院来解决,其他替代性群体纠纷解决方式也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也都非常重视非诉讼机制在群体纠纷的解决中的作用。因为,一方面司法的能力是有限的,另一方面诉讼自身的局限性也不可否认,如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等等,仅仅依靠诉讼并不能解决当今社会出现的各种群体纠纷。所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群体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受到各国的关注。这种替代,实际上是着眼于从社会基础和纠纷的起点上关注纠纷的解决,目的是将司法、行政以及民间社会力量协调起来,以形成更加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群体纠纷。在德国、瑞士等欧洲国家,大多数群体侵权问题主要是通过立法或行政机构解决的,两者都能够比法院更好地处理这些案件中涉及到的比较抽象的政策问题。在这些国家,积极推进行政救济等其他方式以回应大规模侵害的救济是其主要的方针。
我国的群体纠纷和群体案件,既有与国外相同的地方,又有自己不同的特点。在过去20多年中,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在这一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我国社会结构的分化也在不断加深,原有利益格局己被打破,而新的利益格局尚未形成,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各方利益主体的相互冲突、碰撞是社会转型、利益分化的必然结果。因此,应当看到,除了上述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社会背景外,社会变迁、利益博弈等因素是产生我国现阶段群体性纠纷的更为直接的诱因[2]。
由于我国法治和信用制度的严重滞后,市场诚信机制缺失导致个人利益的巨大损害。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规、欺诈行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批露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些因市场诚信机制缺失而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各地盲目追求经济指标,忽视环境保护,导致一些地区的河流、空气等遭受严重污染,因大面积环境侵权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时有发生。由于这些侵权行为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侵害利益大,因而一旦事发,往往会暴发一连串的群体性案件。可以说目前我国由同一或同类违法损害事件而引起的、涉及众多人利益的群体性纠纷在规模、频率、侵权方的恶意程度等方面均远远超出了发达国家在同时期的状况。对于那些大规模群体性侵权案件,我国尚缺乏当事人可以利用的有效救济途径,大量存在的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的遏止与纠正,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