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元化的群体诉讼机制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
群体诉讼并非单一的诉讼形式和制度,而是对这一类诉讼现象的描述,或者说是这方面诉讼制度的总称。狭义的群体诉讼亦称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在上述狭义群体诉讼的概念中,代表人诉讼被作为群体诉讼的又一个称谓。因为当事人人数众多,超出了共同诉讼可以容纳的范围,就必须由代表人来进行诉讼,所以,从狭义的群体诉讼来看,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广义上的群体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超出了共同诉讼可以容纳的范围,法院通过一个或若干个诉讼审理案件的制度。这就是说,一个诉讼只要涉及的人数超出了一定的数量,实质上涉及到众多主体,不管法院是用哪种方式处理的,都属于广义的群体诉讼的范畴。国际上早已存在的示范性诉讼、同一律师代理具有相同情况的众多主体,以及我国运用较多的单独立案,合并审理等诉讼形式均属这种情况。我国群体诉讼案件也是按照这种方式统计的。
群体诉讼的上述形态尽管都有解决群体纠纷的功能,但在诉讼的目的、实现的方式、优势以及成本、风险等方面却各有不同。这就出现了各种形态同时并存或在不同领域发挥作用的需求,同时也更有利于当事人和法院选择成本低、效果好的诉讼方式。应当说近年来在这方面许多国家已经作了大量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加拿大同时规定了退出制和加入制集团诉讼。欧洲国家在普遍规定团体诉讼的同时,一些国家已经引进或正在进行集团诉讼的立法。此外,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制度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引进美国集团诉讼的呼声。
除上述影响较大的几种群体诉讼形式外,许多国家还存在一些其他具有解决群体纠纷功能的诉讼制度,例如:
1.“示范诉讼”(Test case),亦有学者将其翻译为“试验性诉讼”,是指某一诉讼之纷争事实与其他(多数)事件之事实大部分相同,该诉讼事件经由法院裁判后,其结果成为其他事件在诉讼上或诉讼外处理之依据。
2.全部当事人委任少数律师为其共同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这种方式在许多国家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例如,德国团体诉讼的主要功能是制止违法和对当事人权利的预防性保护,在个人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基本上无所作为。但这在德国并未产生太大问题,于大规模当事人损害赔偿,全部当事人均委任少数律师为其共同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其结果,就诉讼经济简化诉讼之点而言,与选定当事人制度所达成简化诉讼效果相同,甚至比选定当事人的诉讼审理效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