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法学理论,如果仅仅是纯粹理论上的概括、抽象、提炼以及逻辑上的推理论证,而没有统一的公法制度安排与之相呼应,就难免落入一种“徒有其名”的纯理论之境,在实践中恐怕就难以有所大作为。因而,在统一公法学的构建过程中,制度支撑问题也是一个不得不需要解决的难题。在开放的全球结构下,关于制度完全的进化理性是不充分的,建构理性也成为一种必要和现实。所有法律问题都必定是地方性问题,我们应当到自己的法律语境世界中找到中国公法学研究的真问题,在中国现实语境下推进两者的良性互动。
【作者简介】
李燕,北京大学法学院200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感谢姜明安教授开设之《公法学导论》对学生公法学思维的启蒙以及诸多同学观点的启迪。
夏勇:《法治与公法》,载夏勇编:《公法》第2 卷,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601页。
即便保守的英国,在进入20 世纪最后一个十年的时候,公法的制度安排也越来越显现。法院在公法事务和私法事务之间从概念上作出了明确的区分,一种特殊的程序即司法审查程序被用来处理涉及公法问题的纠纷,而且许多(建立在承认公法与私法区分基础之上的)欧盟法律对政府系统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从而对“缺乏一套独特的公法制度”的传统观念形成了强烈的冲击。
梅利曼著:《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页。
同上,第9页。
陈端洪著:《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所谓范式,就是“一些在某段时间内向一个职业共同体提供典型问题和典型解决方案的科学成果”。这些科学成果具有两个基本的共同特征。首先,它们比任何先前的成果都足以吸引一批原本奉行各种不同科学实践模式的追随者。其次,它们足够开放地留下重新界定的实践者群体去解决的各种问题。范式的形成标志着该门学科已形成了完备的学说体系,标志着科学发展进入常规科学时期。至此,拥有共同信念的共同体成员分享着共同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遵循着共同的理论模型和解决问题的框架,从而形成了一个共同的学术传统、学术品味,规定了共同的发展方向。
转引自:(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版,第222页。
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年版,第66 —68 页。
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63—66 页。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9页。
(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 年版,第85 —87 页。
同上。
朱维究、许文星:《英国公法传统中的“功能主义学派”及其启示》。
同上。
袁曙宏、宋功德著:《统一公法学原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