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法理上
宪法被不恰当地划分成一个与其他法律部门并行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宪法法律部门又包含了一些规定国家机关组织职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形式和法律规范,结果在理论上就产生了“宪法相关法”[15]这样的概念。而其他的“与
宪法不相关的法”可以以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式而存在,可以独立地发展本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立法政策”等等法理,而
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指导作用在这些“法律部门”中并完全忽略了,或者是说被模糊了。因此,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事业都有了很大发展,但在民法、商法、行政法、
刑法、经济法、诉讼法、
劳动法、环境法等一些最重要的法学研究领域,由于排斥了
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了研究上述问题的相关法学学科缺少宪法学理论的指导,盲目地发展,甚至在学科研究对象都不清晰的情形下,仍然在主观地生造一些概念、名词和术语,严重地影响了法学学科基础理论的构造。特别是在法理学界,由于对
宪法这一根本法做了不恰当的部门法的分类,导致了本来就具有“立法依据”性质的
宪法被搁置一边,为了解决各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和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法理上又创造出“
立法法”这一独立的法律形式,结果在法理上又陷人
立法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以及
宪法与
立法法的关系等等虚假问题的层出不穷。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实际上成了脱离宪法学原理而存在,并且对其他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上位学科”,法理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范畴在完全脱离了“制度对应性”的基础上,为部门法的法理构建设置了“应用性障碍”。
3.
宪法与部门法关系虚拟化对
宪法实施产生的负面影响
由于在法理上建立了
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虚拟化的法律关系,因此,这种似是而非的学说观点在实践中也深刻地影响到
宪法的实施和实践活动。在一些法律实践部门看来,
宪法只不过是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组织关系和设定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如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等等的“政治法”,对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活动没有规范和约束作用,所以,在法律实践中,特别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很少有法官会主动运用
宪法来作为评判案件是否对错的依据,尤其是公民的合法利益根本得不到充分救济。立法机关制定的大量的法律、法规是否具有合宪性,因为这些法律、法规本身与“
宪法”不相关而得不到审查,结果造成了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实践中不能得到很好的救济,“法律违法”、“法律违宪”问题无法获得“法治原则”的调控,“与
宪法无关论”、“
宪法无用论”、“法律至上论”等否定或忽视
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特征的观点在法律实践中很有影响,从而
宪法在大多数社会生活领域的根本法地位得不到维护,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要远远低于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规范、民商法律规范、诉讼法律规范等,“
宪法至上原则”根本无从体现。造成这种在实践中忽视
宪法权威的现象,不能不说与在法理上将
宪法作为与其他法律形式相并列的学说观点存在一定的联系。
4.
宪法与部门法关系虚拟化对法制建设产生的阻碍作用
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虚拟化也导致了在法制实践中容易形成立法机关权威至上,由于调整社会关系的大的法律规范都被排除在
宪法法律部门之外,因此,解决这些领域的问题只能依靠立法机关自身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由于缺少“合宪性”指导,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很难克服自身的法律矛盾和冲突,结果大的法律、法规存在违宪问题得不到纠正,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的权威代替了
宪法的权威,国家机关在执法时的公正成了“法治原则”的主要实现渠道,但是,由于国家机关在实施其他部门法的过程中缺少应有的“合宪性”的控制,所以,对在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真实的
宪法问题往往束手无策,对各种法律问题和纠纷的处理很难产生“确定力”和“拘束力”,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仍然需要设置一些信访机构来解决依法无法解决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缺少应有的权威导致这些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公民不能很好地利用
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宪法中所确立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点无法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实现。
5.树立“合宪性”观念,消除“计划法治”、“管理法治”的不良影响
要解决由于错误地理解
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给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实践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必须要在肯定
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特性基础上,重新构建
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要将法理上的“
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与制度上的“
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严格地加以区分。
从法理上来看,可以从研究目的出发,对法律现象作任何特定角度的分类研究,并由此产生不同的法学学科。例如,对
宪法现象加以特别的研究形成宪法学对犯罪和刑罚问题加以特别研究可以形成刑法学,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加以研究相应地会产生民法学等等。但是,在理论上对法律现象进行分类研究的时候,实际上是以法律制度的整体特征作为理论研究的对象的,因此,象宪法学虽然以研究
宪法现象为主,但必然会涉及到
宪法与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等等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刑法学以研究犯罪和刑罚为重点,但是在研究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必然会涉及到被指控行为的“合宪性”问题至于说民法学,虽然研究对象涉及到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是,一个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设定为
宪法所承认或许可的民事法律规范,这些问题也是民法学研究民法现象时所需要涉及的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