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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存在着许多具有不同规范功能的“法治原则”,例如,“宪法至上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等等。但是,这些不同类型的法治原则在实现法治方面的价值大小是有所差别的,有的属于“强法治原则”。例如,“宪法至上原则”有的则属于“弱法治原则”,例如,“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当“强法治原则”与“弱法治原则”同时适用时,应当采取“强法治原则”优先适用的法理立场。例如,在判定各种法律形式是否相互一致或者是不相抵触时,由于存在着不同层级的立法形式,而如果下一层次的立法与上一层次的立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如果简单地运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就很可能使得本身具有“合宪性”的下位法因为不符合不具有“合宪性”的上位法而被宣布为无效,所以,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使用“合宪性原则”,而不是简单地以立法机关权威的大小和立法之间的行政层级关系来决定法律冲突的性质。

  
  在“合宪性原则”下,宪法不是简单地以最高“上位法”的形式存在的,宪法是以根本法的形式存在着,以维护法制统一为目的。其他法律形式,不论其在立法体系中所处的层级如何,只要具有“合宪性”,那么,就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在一个国家独立和完整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处于一切法律形式的“核心”,但这种“核心”并一定愈味粉宪法是处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顶端”,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是多层次的,并不存在简单的以法律效力为基础的“金字塔”式的法律体系结构。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强调的“宪法至上原则”。“宪法至上原则”作为一项强法治原则,其正当性来自于人民主权原则,通过“宪法至上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窃取最高立法权从而实行专断和独裁。对此,《乌克兰宪法》第5条第3款明文规定:确定和改变乌克兰宪法制度的权利仅为人民所有,不得被国家、国家机关或官员所篡夺。

  
  6.“最低限度的宪法秩序”是转型时期法治原则的核心价值

  
  宪法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法,它基于“宪法至上原则”,建立了一种法制统一的秩序,使得一个特定国家的社会秩序可以建立在由宪法规范所限定的秩序框架内。宪法规范建立的“社会秩序”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任何时候抛弃了宪法规范的约束,所谓的“法治原则”也就不再存在。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基于宪法所建立的社会秩序应当适用于所有的社会环境,既包括在平常时期按照宪法的规定,建立符合宪法规范所要求的“国家权力机关配置和运行机制”以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度”同时又包括在过渡时期或者是紧急状态时期,仍然要坚持宪法所确立的一些最基本的法治原则。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关系不断发生变化,而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宪法”,在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同时,也应当保持自身相对的稳定性,也就是说,“最低限度的宪法秩序”是转型时期法治原则的核心价值。“最低限度的宪法秩序”表现在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上,就要求宪法不得被随意加以修改或者是被政策所代替表现在公民的权利保护制度上,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不得随意被废止或者是任意加以限制。至于在紧急状态时期,保持“最低限度的宪法秩序”可以体现在行政紧急权应当受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制约,公民的权利保护应当具有“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护的最低标准”等等。宪法的根本法特性应当是历时性的,不应随着时间的变化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随意加以抛弃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建立社会秩序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求现代法治社会是一个“宪法社会”,宪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应当无时不有、无处不在。

  
  7.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地位随国家主权原则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演变

  
  当今世界已经进人全球化时代,全球化的发展也导致了传统宪法的社会功能的不断扩展,特别是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意义,这些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宪法规范至少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伴随着国家间组织的发展而被国际性的条约或协定所接受二是随着宪法观点的传播而被他国的宪法实践所借鉴。当然,宪法的“域外影响或作用”仍然是以传统民族国家的主权原则为基础的,即便是《欧洲人权公约》这样具有非常广泛影响力的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在通过欧洲人权法院这一区域性司法机制发自身的影响力时,仍然是以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之间的协作与协商来作为公约实施的保障条件的。而像《欧盟宪法条约草案》这样的国际性条约,由于其自身的调整对象已经超越了传统宪法的框架,所以,在欧盟成员国举行的全民公决中并没有如愿以偿地被通过。这说明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地位仍然是以民族国家的主权最高性原则为前提条件的,即便是南非宪法法院广泛使用外国宪法资料来作为判案依据的情形,也只是借鉴了国外宪法规范的社会功能,并没有产生外国宪法规范对本国宪法规范效力优位的问题。所以说,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是由民族国家的主权最高性原则决定的。

  
  8.政策、习惯对法律的约束必须通过宪法制度来实现

  
  在确定一国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以及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对于其他法律形式赖以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最容易产生指导思想上混乱的问题主要是政策、习惯对其他法律形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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