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王轶
【全文】
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
物权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
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
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
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
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
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
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惟有如此,才能实现
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物权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
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物权主体所进行的各项受
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物权法规范,还要遵循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物权主体受
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在
物权法上欠缺相应的具体规范进行调整时,物权主体应依
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
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范,物权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
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适用。物权主体约定排除
物权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条款属于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条款,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