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丰田中心产权界定的意见
(一)中共哈尔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哈尔滨市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调查的情况》、益龙公司出具的黑审字[2002]第4号《审计报告》表明:丰田中心于1992年5月19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建斌,注册资金160万元,经济性质为国有集体联营。登记股东为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机电备件公司商场、哈尔滨市机电设备工程公司、哈尔滨水产经销公司、哈尔滨芦家商业服务总店等4家,出资额分别为80万元、2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但实际到位资金120万元,其中:110万元实际来自于广来公司,10万元来自哈尔滨市机电设备工程公司,哈尔滨市机电设备工程公司于1992年6月5日抽逃注册资本。
(二)中正法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哈尔滨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注册资本投入及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意见书》认定:丰田中心注册成立时,登记的注册资本出资者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机电备件公司商场、哈尔滨市机电设备工程公司、哈尔滨水产经销公司、哈尔滨芦家商业服务总店均对丰田中心不享有权益;广来公司是丰田中心的唯一未抽逃资金的出资人,也是未在工商注册登记中列明的出资人,广来公司是丰田中心的唯一所有权人。
三、你公司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督促东安公司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备相关法律手续;同时,抓紧进行丰田中心的清算工作,追回经济损失。
航二集团公司收到该函后,于2004年1月13日向东安公司转发了该函。此后,丰田中心在广来公司与丰田中心等三单位间的财产权属纠纷诉讼案中得知388号产权界定意见函,遂于2005年2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同年3月16日作出(2005)一中行初字第195号行政裁定,对丰田中心的起诉不予受理。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6)高行监字第295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再审。2007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07)一中行再字第01389号行政裁定,撤销(2005)一中行初字第195号行政裁定,本案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