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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终审败诉

  
  广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益龙公司2002年5月22日《审计报告》及《审计附注说明》、《示意图》、《审计附注说明附件目录(21项)》;2、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二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书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哈民二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3、航二集团公司《关于对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经济性质和哈尔滨市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产权界定的请求》及附件。

  
  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认为,国资委提交的全部证据能够证明航二集团公司就广来公司经济性质和丰田中心产权界定问题向国资委提出请示,以及国资委根据该请示审查了相关随附文件资料,并出具388号产权界定意见函的过程;丰田中心提交的证据1、2和广来公司提交的证据2能够证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对广来公司与丰田中心等单位之间的财产权争议案作出的两审民事判决均已将388号产权界定意见函作为认定事实和裁判依据的事实。丰田中心提交的证据3-9和广来公司提交的证据1、3的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上述证据均随案移送本院,经开庭审查,本院认可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20日,航二集团公司向国资委呈报关于广来公司经济性质和丰田中心产权界定的请示,并随附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岗分局关于广来公司注册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材料、益龙公司关于广来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正法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来公司企业性质及资产产权界定的法律意见书、东安公司关于广来公司的调查报告、益龙公司关于对丰田中心注册资金、实收资金审计报告、中正法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丰田中心注册资本投入及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意见书、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广来公司及丰田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确认的意见、中共哈尔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丰田中心调查的情况。

  
  2003年11月12日,航二集团公司又向国资委呈报了关于对广来公司和丰田中心的现状及资产界定过程的说明。

  
  2003年12月6日,国资委办公厅针对航二集团公司对广来公司经济性质和丰田中心产权界定的请示,作出388号产权界定意见函,该函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

  
  一、关于广来公司产权界定的意见

  
  (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岗分局出具的《关于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注册情况的说明》认定:广来公司注册于1986年。注册时企业名称为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商店,注册资金160万元,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王建斌。1987年该企业名称变更为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广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单位为东安公司。

  
  (二)益龙公司出具的黑益龙审字[2002]第3号《审计报告》认定:东安公司是广来公司的唯一出资人。

  
  (三)中正法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企业性质及资产产权界定的法律意见书》认定:广来公司系东安公司投资设立的名为集体实为国有的企业,其资产为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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