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谷辽海,系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件:终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4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融,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彦,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市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继军,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左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敏,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高级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黎平,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高级业务经理。
一审第三人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国强,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大街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浡,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长胜,男,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产权界定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委托代理人余明旭、白彦,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以下简称丰田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谷辽海、刘继军,一审第三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敏、王黎平,一审第三人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广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国强,一审第三人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洪浡、刘长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