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丰田中心得知国资委的388号《产权界定意见函》,遂于2005年2月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此同时,丰田中心、广丰公司、广进中心不服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对于《产权界定意见函》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最初认为,国资委的产权界定不属于行政行为,而是进行答复性的民事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因而驳回了丰田中心的起诉。拿着一中院不予以受理的行政裁定并以此作为证据,丰田中心、广丰公司、广进中心在民事上诉过程中进行了抗辩,认为原审法院不应以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作为民事审理的主要证据;可是,几乎与原审法院一样,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还是认为《产权界定意见函》系行政行为,二审的民事审判仍然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为此,2005年6月10日,哈尔滨中院作出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的终审判决。之后,丰田中心、广丰公司、广进中心均不服终审民事判决,多次要求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但都被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理由是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应当首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在百般无奈之下,2005年11月,丰田中心、广丰公司、广进中心第二次来到北京,慕名向笔者求助,就北京一中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2005)一中行初字第195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我经过认真研究后,给他们提供了一些方案和建议。为此,根据笔者所提供的思路,丰田中心分别向北京市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不予以受理的生效行政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与此同时,就《产权界定意见函》,广丰公司、广进中心于2006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如同驳回丰田中心的起诉一样,北京一中院和北京市高级法院均以相同的理由不受理广丰公司、广进中心所提出的行政诉讼。
2006年2月,就丰田中心的申诉进行审查后,北京市高级法院决定受理再审,并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6)高行监字第295号行政裁定,责令北京市一中院立案受理丰田中心对国资委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丰田中心诉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纷争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08年8月1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在举证、质辩过程中,被告国资委认为,《产权界定意见函》只是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答复行为,其性质并非行政确认,而是属于民事行为,不具有强制效力,且对丰田中心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笔者认为,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已有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按有关规定和既判力原则,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由于北京高院和哈尔滨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均认定《产权界定意见函》属于行政行为,故对同样的问题不应再存在争议;至于国资委的行为是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笔者认为,正是基于《产权界定意见函》,才会有哈尔滨市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致使丰田中心及其关联企业数千万元财产在顷刻之间被判归国有资产,具体行政行为已让数家民营企业倾家荡产,怎么还能说对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