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终审败诉
——全国首例企业国有资产界定纷争尘埃落定
谷辽海
【摘要】企业资产所有权界定之争,历时数载,跨越两省市多家法院,从民事到行政,从一审到二审再到申诉,从法院不受理到受理再到二审,几乎经历了所有法律程序,最终,国资委的界定结果遭遇否决
【关键词】国有资产;国资委
【全文】
日前,哈尔滨市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以下简称“丰田中心”)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公司”)、哈尔滨广来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广来公司”)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纷争,从2004年开始,至今长达五年的诉讼,终于有了下文,北京市高级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高行终字第495号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务院国资委的上诉,维持北京一中院撤销国资委对原告侵权部分的行政行为。至此,“国资委可否当行政诉讼被告”一案,终于在北京市高院落下帷幕,国资委不服北京一中院所提出的所有上诉请求全部被驳回;而丰田中心则在我们诸多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终于讨回了一个迟来的“说法”。
丰田中心座落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是由中航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哈尔滨东安公司原职工王建斌先生投资组建的,股东有王建斌作为承包人的深圳进出口贸易集团机电配件公司商场和哈尔滨机电设备工程公司等4家单位,注册资金160万。其中,有80万元来源于广来公司所偿还的货款。因曾经担任东安公司关联企业广来公司的负责人,基于这笔80万元货款,王建斌被怀疑涉嫌侵犯国有资产,于2000年10月14日被哈尔滨市纪检委“双规”;其后,当地司法机关对王建斌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立案侦查。可是,经法院最后审理,认定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罪名不成立;但在审理期间,丰田中心被发现有偷税行为,王建斌最终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此案了结三年后,谁都不曾想到,丰田中心及其另外两家由丰田中心参股的企业,即哈尔滨广进汽车配件经销中心(以下简称为广进中心)、哈尔滨广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丰公司),突然之间被莫明其妙地卷入一场冤案中。
2004年12月,第三人中航集团、东安公司通过广来公司以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纠纷为由,将丰田中心、广进中心、广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广来公司诉称,原告名为集体企业,实际上是东安公司投资的,换言之,原告是国有企业;而丰田中心是由原告投资的,因而也是属于国有企业,广进中心、广丰公司是丰田中心参股的,由于原告对丰田公司享有财产权,因而对广进中心、广丰公司也享有股权。故要求法院确认丰田中心、广进中心、广丰公司的财产均为国有资产,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一份举足轻重的证据,也就是,国资委会办公厅在2003年12月6日制作的国资厅产权函(2003)388号《关于广来公司和丰田中心产权界定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产权界定意见函》),致使数年苦心经营并独立享有财产权的丰田中心、广丰公司、广进中心各自所享有的财产权,一夜之间遭遇了灭顶之灾。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企业间的国有资产争议已有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进行确认,如不服该《产权界定意见函》,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为此,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即:第一被告丰田中心的财产归属原告广来公司所有;确认原告对第二被告广进中心享有投资额为150万元;原告对第三被告广丰公司享有52.6%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