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欧盟条约缺少体育运动条款也会产生一些财政方面的后果。欧洲法院的裁决曾经指出,每一项预算都要有其法律根据。尽管如此,欧盟还是设法积极赞助了许多体育活动,不过其资助金额确实有点微不足道。譬如,2003年欧盟委员会拿出600万欧元资助都柏林特奥会;2004年欧洲体育运动年期间出资650万欧元赞助了200多个体育运动项目;此外还有一些体育研究计划和体育活动得到了欧盟委员会的资助。[3]考虑到欧盟这样的一个巨大的经济实体以及预算方面的原因,可以讲欧盟对体育运动的资助仍然有些不足,并且缺乏效率。
《欧盟
宪法条约》是欧盟的首部
宪法,其宗旨是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2004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
宪法条约》,由欧盟
宪法、欧盟公民基本权利宪章、欧盟政策和欧盟条约基本规定4个部分组成。条约必须在欧盟全部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规定,通过全民公决或议会投票方式批准后方能生效。《欧盟
宪法条约》的签署,不仅对于欧盟来讲是重要的一个前进步伐,而且对于欧盟体育运动来讲也是同样如此。因为在欧盟发展的历史上,该条约第一次把体育运动纳入到基本法中,对于欧盟体育运动来讲也有了一个专门的法律根据。
随着《欧盟
宪法条约》的通过,体育运动第一次被纳入了欧盟的条约体系。尽管还没有一个有关体育运动的专门条款,但该
宪法明确把体育运动规定在第
17条(适用于支持、协调或补充行动的领域)和第
282条(教育、青年、体育和职业培训)两个条款内。前者规定,“欧盟应当有权采取支持、协调或补充性行动。在欧洲层面上,此类行动的领域应对包括教育、青年、体育和职业培训。”而根据后者的内容,欧盟完全尊重各成员国在教育和文化方面的多样性以及自治性,尤其强调体育的社会和教育功能。在这个新的法律文件中,尽管体育运动只是在几个附属性的条款中提到,但其体现的却是体育运动的某些重要主张第一次影响欧洲条约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