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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三大问题

  

  修订后的《环保法》如何保障“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我们应当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特别是参与政府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吸收外国相关经验中可为我所用的东西,创造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环境立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对于政府的监督机制方面大有可为。在修订《环保法》时,立法机关可以做的,一是承认这种社会监督的合法性;二是规定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三是为这种监督规定详细可行的程序;四是为这种监督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中,在战略环评(或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境监理、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受害者救济等方面,法律在提供这四个基本条件方面是大有可为的。修订后的《环保法》如果在这四个方面有所突破,必将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方面极大地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因势利导,将我国社会中正在萌动的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热情引向合法、有序的轨道。


  

  四、结语


  

  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在上述三个方面的作为,总起来讲,就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强化对政府全面履行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要求和监督,使我国的环境法律成为不仅是管制企业的法律,也是防止政府环境管制“失灵”的法律。通过《环保法》的修订或者相关新法的制定,推动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环境保护领域里的“政府失灵”,建立和加强社会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有效监督,符合我国加快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这个战略目标的要求,应当成为我国当前环境法制建设的优先事项。


【作者简介】
王曦,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胡锦涛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2007年6月25日,新华网北京2007年8月2日电,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6/25/content—6290208.htm,2007—10—6访问。
责编王永霞、张雪花:《水污染为何接二连三?从政绩观中找答案》,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7/06/content—6335960.htm,2007—10—6访问。
考察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如工商行政管理等领域,我国法律的这种缺陷同样比较明显。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所有联邦机构均应当对其现有的法定职权、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现行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清理,以确定其是否存在有妨害充分执行本法宗旨和规定的任何缺陷或矛盾,并应当就清理结果在不迟于1971年7月1日以前,向总统报告其职权和各项政策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意图、宗旨和程序。”,《美国法典》第42卷,第4333条。引自赵国青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上册,第7—8页。
《美国法典》(英文版),第42卷,第7405条,第(a)(3)款。
《美国法典》(英文版),第42卷,第7413条,第(a)(2)款。
“胡锦涛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2007年6月25日,新华网北京2007年8月2日电,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es/2007—06/25/content—6290208.htm,2007—10—6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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