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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三大问题

  

  建立社会对政府的有效监督机制一直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建立这个机制,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先天缺乏社会(公民或公民团体)这条腿,或者说这条腿先天较短。这是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走的是一条政府推动,社会跟进的道路。我国的环保靠的是政府中的“精英”的推动,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推动。从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到现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基本上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社会中始终没有形成一种主动的、有序的、足以影响政府决策的环境保护推动力量。只是到了在最近几年,民间才开始萌发一种在环境保护方面对于政府的监督和推动。


  

  政府推动方式的前提是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在思想上对于这种推动具有自觉性和主动性,否则这种推动就是虚假无力的。从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理论看,政府是需要来自社会的监督的。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人有趋利的天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在政府部门中掌握权力的人或者人群,可能为了一己私利或者小团体的私利而利用手中的权利去设租和寻租。这就是管理相对人有可能“俘虏”管理者的原因。从当前我国的环境管理工作现状看,这种设租、寻租现象比较多。此外,懒惰、怠懈和短视也是环境管制效率低下的原因。所有这些,都是经济学上所谓“政府失灵”的表现。克服这种“失灵”,仅靠政府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是不够的,因为政府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监督和制约的政府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这种素质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难以达到人们所期望的高度。因此,除了政府内部的监督和制约以外,需要来自政府以外的监督和制约。只有从政府的外部,即社会发出对政府的有力监督,对政府及其组成人员不断给予提醒,政府才能保持廉洁和勤勉,避免“政府失灵”。


  

  前述科学发展观在政府的落实和政府环境管制“失灵”两大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社会监督政府这个基本的办法。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推进,努力与我国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要继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7]他的这段话,为我们在修订《环保法》或者制定新法时加强关于社会对政府的监督的条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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