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修订《环保法》或制定新法时,应当把改革和完善政府行政决策程序作为一个重点。行政决策程序的改善将会从根本上杜绝由于决策失误而导致的大范围、长时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的发生,对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我国政府近年一直大力提倡科学决策。在这方面,如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切实纳入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可以考虑借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通过宣布国家环境政策和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的经验,把环评制度作为政府的,而不仅仅是企业的,决策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以环境立法建立和强化对行政部门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
我国政府的行政部门拥有巨大的行政权力。这种行政权力的行使对于国家的环境和资源产生极大的影响。例如,国土利用的规划权直接关系国土的用途;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管理权直接关系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污染排放的管制权直接关系国家的环境质量;城乡规划权直接关系城镇化及其对于环境的影响;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在新中国的历史上,不乏由于政府在行使这些行政权力时的失误而给国家的环境与资源带来深重有害影响的例子。今天,我们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环境欠账太多”实际上就是说的这些历史上的政府决策的失误。
今天,当已经认识到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高时,我们所应当做的,就是要探索这种代价过高的原因。政府行政的失误,或者换句话说,政府的行政忽视了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毫无疑问是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既然找到了这个原因,下一步是寻找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从国外环境法制的成功经验来看,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办法是建立和强化社会对于行政部门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从发达国家环境保护事业走过的路程看,健全的环境法制离不开社会对政府的监督。在发达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一直是靠“政府”和“社会”(这里泛指行政部门以外的所有社会力量)两条腿走路。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始于公民和公民团体在上个世纪60年代掀起的环境保护运动。这种运动是一种社会运动。在这种社会推动下,政府的立法部门开始制定环境保护法律,行政部门开始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司法部门开始审理环境诉讼案件。社会(公民)这条腿先动,政府这条腿跟上,然后形成配合,互相推动。如果缺少社会这条腿,发达国家的环境状况不会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