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应当将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第一位重要的事项来加以关注,应当以环境立法来推动科学发展观在政府得到落实。在我国的环境资源问题已成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主要制约性因素的形势下,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修订《环保法》或者制定新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这一项基本国策是各级政府、各个政府部门在决策时必须加以慎重考虑的因素,是在其履行政府职责时必须加以“统筹”的重要事项,并建立相应的问责制。
为此本人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其一是修订《环保法》或者制定一部新法,在该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一个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国家环境政策条款,并以一系列法律措施保障其在政府的各级和各部门得到遵守和实行。其二是通过修订《环保法》或者制定新法,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将其管辖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地方政府执行环境资源法律的情况、节能减排的情况、社会对地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地方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人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一个能够反映并科学发展观落实情况的地方政府领导人员政绩考核制度。同时,还应对中央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人规定类似的政绩考核制度。其三是通过修订《环保法》或者制定新法,进一步为社会力量如参政党、公民、公民团体、企业等对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规定适当的程序。这种社会监督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参政党的监督、公民和公民团体的监督等。这方面的法律保障,尤其是法律程序的保障亟待加强。
二、以环境立法克服环境管制的“政府失灵”
本来,由于在提供和保护环境这个公共物品的问题上,市场机制具有先天的不足或“失灵”,所以需要以政府管制来纠正这个“市场失灵”。但政府管制是需要通过政府工作人员来实施的。如果政府工作人员主观上对于这种管制的重要意义没有认识或者认识不足,或者由于被管制者的引诱等原因而产生抵触,他们就可能缺乏管制的积极性甚至放弃或者反对管制。如果这种情况出现,那就是政府管制的“失灵”或者管理缺位和实效。不幸的是,我国比较广泛地存在着这种环境管制的“政府失灵”。如上文所述,老百姓甚至以下跪的方式乞求政府克服这种“失灵”,好好治理污染。现实中资源环境领域里的种种“政府失灵”和资源环境状况仍在恶化的情况表明,这个领域里的“政府失灵”或者管理缺位和实效已经成为我国资源环境管理的瓶颈问题。“政府失灵”不除,“市场失灵”不止。治理并克服这种“政府失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紧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