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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社会责任

  
  从法律上、逻辑上说,企业或公司的意思和行为应当是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此即“内部意志外部化、外部意志内部化”的公司辩证法。 而事实上,在奉行资本民主的公司制度或资本企业制度下,企业或公司的意思和行为是经由大股东控制的公司管理层表达出来的,公司社会责任在实践中表现为经营股东或内部股东、董事、CEO——这些企业家们在决策和行为时对社会的一种承担或担当。对此,需纳入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确保公司在以股东共同利益为本的基础上有效经营,同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增进利益相关各方和整个社会的福祉。当然,股东全体 、法律、社会对经营管理者的制约和监督往往是被动的、滞后的,这也是公司法的各项制度所由展开的一个基本点。

  
  2、对“社会”一词的分析

  
  哈耶克在评论社会正义、社会利益之类的概念时指出:“那种认为诸如‘社会’或‘国家’(乃至任何特定的社会制度或社会现象)等社会集合体在任何意义上都要比可理解的个人行动更加客观的观点纯属幻想。” 哈耶克的观点是基于个人主义自由观的立场作出的论断,但他却揭示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社会”利益也好,正义等共识也好,天然地需要通过相关个体、群体的充分博弈才能相对表达出来或者得以实现。这在国内学者关于“社会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等)应否及怎样法律化的争议中也得到了清楚的体现。 事实上,对于什么是社会利益,不可能通过具体法条加以确定。道理很简单,即使公共工程也可能不符合社会利益,而商业行为也可能合乎公共利益。如果排除公众参与和利害各方的博弈,则结果多半是不公的,人民的利益可能在“社会”的名义下普遍受损。以公司社会责任为例,传统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强调公司的自由,排斥对公司施加任何形式的强制。在这种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其实无从谈起,或者说公司承担的责任就与个人一样,仅仅是纳税和守法等内容;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司行为的外部性越来越大、且愈益复杂,引发了诸如环境污染、公司治理、劳工标准、产品质量、社区利益等问题,导致公众及社会对公司责任形成了更多的期待,但在履行既定的法律义务之外,这些“责任”是不可能用法条具体规定并套用实施的。

  
  另外,对“社会”的解读还有一种路径,即将其与国家、个人进行区分。但是将国家与社会截然对立的观念和做法已与实践的发展不符,在现代“混合经济”的大背景下,随着国家公共管理包括国家财产权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国家与社会已经紧密联系在一起。 因此在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时,需要把握好一个辩证法,即:公司社会责任往往表现为政府、法律、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以此作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媒介;同时,要避免把政府、国家的责任与公司责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会的要求过度转化为法律、国家、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政府、任何团体和个人以社会的名义对企业越俎代庖。

  
  3、对公司社会责任中“责任”的认识

  
  “责任”一词有不同的含义,因此还要明确各种不同的“责任”,及其应当通过怎样的形式来实现。

  
  “社会责任”的英文是Social Responsibility,而在英文中,Responsibility、Duty、Obligation和Liability都可译为“责任”。Duty是具体法律义务上的“责任”,Obligation是具体的法律或道德约束,Liability是归责意义上的“责任”,Responsibility则是指角色及其权义设置,既可以是某种法律上的义务、职责职权,也包括伦理或道德范畴的义务或角色定位。“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正是指后者。国内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意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Responsibility就属于所谓“第一性义务”的范畴,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有没有出现“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或者说无论这个概念存在与否,对公司角色及其权义的法律设置或法律上的义务是既定的,所以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就超越了法律,属于社会自治或社会性规制的范畴。也就是说,公司社会责任中的Responsibility,指的主要是道德义务或道德领域的角色责任,这就不宜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事实上也保障不了。在这个意义上,CSR是一种社会规制(Social Regulation),而不是法律的调整或规制。而违反法律义务或法律领域的角色责任引发的归责意义上的法律责任(Liability),则可以通过具体的执法和司法过程加以追究。

  
  当然,社会规制、自治与法律规制、调整并非水火不容。如商事仲裁、村民自治也可由法律给予必要保障。同理,法律也可将社会对公司的基本要求(所谓最低道德标准)规定下来,作为法律上的义务,不过这样的话,就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本意作扩大解释了。

  
  由于客观社会现象或事物的复杂性,在社会科学中,对一个概念、范畴存在多种解释是正常的,比如概念通常有狭义、广义和中义之分,重要的是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中明确人们使用的是哪一种含义。因此厘清公司社会责任的语义,并非要将其变成一个封闭、绝对的概念,而是遵守游戏规则,避免语义混乱,作为本文研究的铺垫。

  
  (二)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及争议

  
  1、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论战

  
  有说法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在西方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古典经济学理论把市场经济下公司的最基本功能等同于公司的社会责任,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产品,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公司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到了18和19世纪,众多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产生了程度各异的贫富差距,同时也由于慈善事业是一种传统的美德,于是慈善事业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责任。从19世纪末开始,人们对经济发展的期望产生了边际效用递减,对生活质量则有了更高的追求,对经济发展的副作用比如环境污染和牺牲劳工权益等消极作用的容忍度降低,由于经济发展失衡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也使公众对企业有了更多的期望和要求,从而使公司社会责任有了更加复杂的内容。 其实这只是一种逻辑追溯、思想探究,事实上,当代公司社会责任是20世纪的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和环保运动等社会运动共同作用的产物,其直接成因及真正问世,则是发端于美国的社会责任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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