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社会责任
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
史际春;肖竹;冯辉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公司的客观要求,是指企业应当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础上对利益相关各方和社会自愿承担道德义务。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在于强化企业的守法责任,对其“做好自己”和道德责任,则应通过提倡、鼓励和引导来实现。可行的具体途径包括:完善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司法的力度;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参与有关社会责任的国际性活动,等等。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CSR;企业;社会责任;守法责任;“做好自己”;道德责任
【全文】
经济的迅猛发展,引发出资源和环保、安全和体面的劳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人们对企业从中所起的作用毁誉参半,加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
《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后将公司社会责任写进法条,在中国引发了公司社会责任研究的热潮。然而,冷静地分析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则不难发现,在表面的繁华背后,存在着认识的模糊和混乱。本文拟从厘清与界定、内涵与外延、实践与完善三个层面,对公司社会责任作一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语义、争议和界定
不同的人使用公司社会责任这个词,表达的含义不尽一致。因此有必要先对公司社会责任这个概念作一番厘清和界定。
(一)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语义分析
1、关于“公司”
“公司”的含义宽泛,常常令学者感到困惑。在此没有必要对公司给出一个全面、终极的定义,仅就公司社会责任而言,本文希望对“公司”作一下澄清。
其一,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尽管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都不妨采用之,但由于公司已成为当代企业的主体部分,“公司”在实践和学术中往往被引申为企业的同义语。 公司社会责任的英文是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在中国更多地将其译为企业社会责任。因此在本文中,公司与企业也是可以互换使用的两个词。而企业的主体部分当然是营利性的,政策性企业、社会企业等只是非典型的企业。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主要是指营利性企业的社会责任。 如果脱离企业的营利性来讨论其社会责任,任何理论都失去了根基,也没有什么意义。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普通国有企业、公共性的公用企业等,也要在营利基础上才谈得上社会责任问题,只不过人民、社会要求其比一般营利性企业承担更高的道义责任而已。
其二,无论公司所处的社会关系多么错综复杂,公司应当为其资本所有者所有并控制,或者在转投资或国有财产投资经营的情况下由出资者或股东作为其所有者权益承担者。 这是现代企业、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的基础。否则,产权不明、老板缺位,企业何以存续及开展活动?从“大锅饭”年代一路走来的中国人,伤疤犹存,又怎能忘了曾经的痛?进一步而言,财产权神圣,这也是中国近年通过
宪法和
物权法得以确认的一个社会共识,出资者或股东不能因为投资就丧失了对其资本和企业的所有或所有者权益承担者的身份和地位。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种种认识,无论肯定或否定,其焦点就在于:公司的目标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还是要以社会责任对此施加限制,归结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是股东的受托人还是公司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受托人。而此归结为一个关键问题,即公司是谁的公司,或者公司的本质是什么。人们关于公司本质的认识有“所有者的工具或财产”、“个人或集团的契约组织”、“利益相关者共同体”、“市民社会的公民”以及现在的“全球公司公民”等诸多说法。汉斯曼教授在他的《
公司法历史的终结》中试图总结有关分歧。他认为,在公司的历史实践中,国家主导模式、利益相关者主导模式和雇员主导模式毫无例外地受挫,唯股东利益主导模式立于不败之地。因为股东是剩余风险的承担者和剩余价值的索取者,经营管理者要直接对股东的利益负责,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公司就能在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下参与竞争,从而更好地承担它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应当说,中国的实践、我们的观点与汉斯曼是不谋而合的。
其三,相对于国家而言,企业是市场或社会中的实体,因此不应当将国家、政府的责任与企业应当担负的责任相混淆;相对于个人而言,公司本质上是一种社团,因此存在着委托与代理、信托与监督这样的关系,同时与个人相比,公司的行为也必然具有更多的外部性。
由上引申出的一个道理是:既然出资者或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权益承担者——企业损益的天然、法定和第一性的承担者,则其就是以公司名义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实际承担者, 微软承担社会责任也即微软的股东尤其是以比尔·盖茨为主的大股东或控制股东承担社会责任。未经出资者或股东共同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包括担任董事、CEO等的个别经营股东)无权慷他人之慨让其掌管的企业去承担什么法律要求之外的责任,比尔·盖茨也不得不经微软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而让微软去赞助公益事业。而出资者或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社会责任的,则与企业无关,比尔·盖茨以其自己或比尔与美琳达·盖茨基金会(Bill&Melinda Gates Foundation,盖茨夫妇基金会)的名义从事捐助等活动当然与微软(和微软的其他股东)没有关系,不妨悉听尊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