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作为特殊破产债权的欠税请求权

  

  2. 税收债权凭证及其异议


  

  税收债权如果确实已经发生,应该用何种凭证予以证明?私法上债权人可以出示合同、欠条、转帐单、入帐单、收据等,以证明自己对破产企业确实拥有债权。税收属于法定债务,其发生不需要任何凭证,只要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即可。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或海关申报税收时,可以凭其自己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上级机关做出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文书,向破产债务人主张权利。[8]如果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才发现欠税,税务机关应当直接向法院申报债权,无需另行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从程序上看,对于其他破产债权人,或者是破产债务人本人而言,无论是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还是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都应该有机会提出异议。异议内容包括税收是否成立,税收的数量,税收是否超过核定期间,等等。正因为如此,《企业破产法》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然而问题在于,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起诉时,是否考虑行政决定或法院裁判的既判力?


  

  笔者以为,《企业破产法》第58条只是规定异议人可以起诉,但法院是否有必要受理,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事实上,《企业破产法》第58条主要针对私法债权。它们没有经过行政或司法程序的确定,需要给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机会。而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也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债权进行审查。至于公法上的税收债权,如果债权人能够提出生效行政文书或法院裁判,就已经具有确定力和既判力,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无需再行审查。因此,一旦接到此类诉讼,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 税收债权的成熟度及其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所规定的“税收”,是指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然而何谓欠税,需要根据时间性条件加以界定。简单来说,每一种税收都有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此时间之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自然无从欠税。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税法又规定了申报和缴纳期限。只有当申报和缴纳期限届满之后,如果纳税人仍然未能缴纳税款,才构成欠税。在税收征收管理实务中,当欠税的时间条件未能满足时,税务机关不能征收滞纳金,也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多只能进行税收保全。然而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债务人的主体资格面临终止,所有债务都必须彻底解决。因此,对于尚未完全成熟的税收,只要已经发生,就必须允许其申报。具体的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略微特殊的问题是,对于所得税等按年计算的税收,当债务人在年中被宣告破产时,税收是否应该申报,以及应该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据此,当企业在年中被宣告破产时,应以当年公历1月1日起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止,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纳所得税款。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之间产生的税收,作为共益费用或破产费用,不必经过债权申报程序。[9]


  

  四、破产法中的程序中止对税收的意义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止一切可能引起债权变动的程序,保证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是破产法一个基本的要求。以美国破产法为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权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已经起诉的必须终止审理,已经作出裁定的不能执行。债务人不能对无担保的债务设定担保,也不能对有担保的债权放弃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能抵消债务,债务人不能私自清偿债权,等等。就税收而言,这种自动中止的效力主要体现为,没有登记的税务留置不能登记,已经核定的税收不能强制征收,已经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必须停止。纳税人不能向税务法院起诉,已经起诉的则必须中止审理。[10]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