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作为特殊破产债权的欠税请求权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24条规定,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的确,如果能够被指定参与清算组,税务机关仍然可以实现权利。然而,假如税务机关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又没有被指定参与清算组,破产程序如何保障税款利益?即便税务机关参与清算组,对于欠缴税收的数额,如果债权人提出异议,应该通过何种程序解决?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之后,对于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能否代表破产企业申请复议、提出诉讼?既然税款与破产债权存在冲突,如何保证清算组的独立和公正?对于这些问题,《企业破产法(试行) 》没有给出答案。而由于将税收归入破产债权,新的《企业破产法》很轻松地做出了回答。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据此,税收虽然也被单独列出,赋予其优先受偿权,但是其优先的对象是“普通破产债权”。这样,至少从逻辑上可以推知,劳工工资、社会保险、税款等也是一种破产债权,只是具有一定特殊性而已。因此,《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就不仅包括私法债权,也包括公法上税收。基于这个理由,债权申报程序同样适用于税收,税务机关同样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而税收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也需要经过其他债权人的审查。


  

  为了证明上述结论,不妨梳理一下《企业破产法》的其他条文。根据该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第2款马上补充,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这个条文可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破产债权,但是不必申报。第二,破产企业的欠税也是破产债权,但是需要申报。如果上述论证还嫌不足的话,再看看《企业破产法》第82条。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分组进行表决。而债务人所欠税款就是其中独立的一类。可见,税收是一类独立的债权。它之所以没有被列入普通债权,是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除了赋予其优先分配权之外,在申报、参与债权人会议、表决决议等方面,税收也都体现出与众不同的特色。


  

  《企业破产法》明确税收的债权特性,首先是基于现实需要。破产是企业生命周期中一个特殊时点。在这个时点上,企业的主体资格面临消灭,而财产又不足以偿清所有欠债,导致债权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如果税收不需要申报,而是通过特别程序予以确认,不允许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对私法债权人明显不利。如果税务机关不参与债权人会议,不能对有担保债权进行审查,对政府利益也可能产生妨害。因此,即便是从便利的角度看,也应将“债权”概念予以扩充,使其包括私法和公法上的各类金钱请求权。这样,破产法上的所有程序都能平等适用。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企业破产法(试行) 》之所以做不到这一点,而《企业破产法》却可以做到,这和20年来立法机关、税务机关、纳税人的观念转变有关。如果一直将公法上的金钱请求权定位在“特权”,不承认其与私法债权的共性,《企业破产法》仍然只能停留在20年前的水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