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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五】被告人陈某在黄河边开了一个旅游公司,因为镇长王某不支持其发展,在经营中倒闭,于是不停地到北京上访,认为企业倒闭是镇长的责任,并且编造了镇长的违法乱纪行为。恰巧当时正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如果某一领导管辖范围内有人到北京上访,该领导就可能被撤销职务。地方领导压力很大,镇长王某来北京劝其回去,陈某就说,如果镇长王某赔其10万元,就停止上访。镇长王某无奈写下了书面协议:镇政府赔偿其10万元。但陈某坚持镇长王某个人赔付,镇长王某无奈分三次支付陈某10万元。后来,陈某以敲诈勒索罪被起诉到法院。


  

  本案能否定敲诈勒索罪,关键问题是,该协议本身是否是有因行为。因为从客观上说,不给10万就上访,就让你丢官,使你受到追究,属于采用威胁的手段获得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但关键是被告人陈某与镇长或者镇政府之间有没有这10万元纠纷。如果有纠纷,即使采取了威胁手段,仍然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如果没有纠纷,是陈某编造的,以此来威胁王某要钱,陈某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在财产犯罪认定中,首先要排除这个“因”,一般财产犯罪——盗窃、抢劫、抢夺都是无因的行为。即使形式上看有“因”,但这些“因”是虚假的,则应当不予认定。如果确实有“因”,则不能构成财产犯罪。


  

  因此,在【案例二】中,如果是强制性借款行为,那么只是借款手段不当而已,不构成财产犯罪。如果以借款之名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就构成财产罪。所以应该把借款行为是形式上的还是事实上的搞清楚,然后予以排除。在该案中,不能说写下借条就一定是存在借贷关系。比如说小偷盗窃后留下字条——“今日借你,日后有钱必还”,难道就不构成犯罪了?在【案例二】中,根据案情来看,并不是强制性借款行为,不构成借贷关系。实际上,被告人马某是以借款之名非法侵犯他人财物。前因可以排除,因此以其手段行为构成犯罪来考虑,那么涉及——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罪名。在此,我来对这些犯罪逐个加以分析。


  

  在【案例二】中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


  

  关于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从手段来看,被告人马某的行为确实是绑架行为。在刑法上,某些概念在法律上表述的语言是不一样的,比如抢劫、绑架、非法拘禁,都用不同的词语表示,但是不同的词语所指称的那些行为之间,其实并没有这些词语本身这么大的区分。事实上,虽然在法律上采用不同的词语表述,但是客观上是实施同一种行为。例如,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之间,非法拘禁罪限制他人自由,被认为是侵犯人身的犯罪;绑架罪既是人身犯罪又是财产犯罪。一般认为,两罪之间有很大差别。但实际上,两罪在客观要件上一般是相同的,都是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将处于自由状态的他人予以挟持,使其处于被限制的不自由状态,绑架行为和非法拘禁行为都是如此。两罪的主要区分仅仅是主观要件上的不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等为目的,非法拘禁罪仅仅是限制人身自由。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索要债务绑架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即,在这种情况下,两罪的客观行为是一致的。只是绑架罪是无因的,所以不仅构成侵犯人身的犯罪,而且构成侵犯财产的犯罪。如果是为索要债务,其行为就是有因的,则不构成财产犯罪,根据手段只能构成侵犯人身权利的非法拘禁罪。在法律用语上,绑架和非法拘禁似乎完全不一样,但实际上又有相同之处。所以,以下表述是可以成立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非法拘禁就是绑架;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索要债务为目的的绑架就是非法拘禁。


  

  在老百姓的观念中,只有绑架的概念,没有非法拘禁的概念。实际上,两者差别也仅仅表现在主观方面。目前,我国刑法绑架罪的最低刑10年,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这是一种绝对确定刑的立法例。而杀人、强奸、抢劫这样的犯罪最低刑只有3年,非法拘禁罪更是可判到最低刑。但在客观上,非法拘禁与绑架是一样的,所以刑法关于绑架罪的法定刑设置太重,是有问题的。在本案中,确实存在绑架行为,但是能否构成绑架罪?我国刑法第239 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构成绑架罪,表明我国规定的绑架罪是法定的目的犯,目的犯这种立法例在我国刑法里是很多的。对于目的犯来说,不仅要看是否有客观行为,还要看主观上是否有某种法定目的。在目的犯的情况下,目的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被称为主观的违法要素。古典的刑法理论认为: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即,违法与否要根据客观行为来判断,主观是判断有无责任的问题,违法和主观没有关系,而是和客观相联系。后来人们发现了主观的违法要素,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否违法取决于行为人客观方面,但在特定条件下,违法与否并不取决于客观行为,而取决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一样,仅仅因为主观目的不同,而区分出违法与合法。如,刑法理论上的主观的正当化事由。某种行为在客观上看似违法,但是由于主观上具有某种正当的目的,而使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消失。最典型的例子:医生触摸女性生殖器的行为,出于治疗的目的,所以是正当业务行为;但如果出于猥亵的目的,则是违法行为。即,主观目的决定一个行为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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