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米特政治法学中的政治概念与
宪法概念:兼与马克思主义的比较
施米特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之一,而其中最著名的又当属对政治概念与
宪法概念的贡献。
(一)施米特政治法学中的政治概念:敌我区分论
施米特的政治概念不同于自由主义宪法学家的政治概念,前者建立在敌我区分的基础之上,并逻辑地蕴含了“专政”的正当性,属于“斗争政治”,后者则是从平等的多元主义出发建立一种覆盖全民的“竞争政治”。“斗争政治”与“竞争政治”具有重要的区别,前者是真正政治性的活动,可以以“人民”的名义超越
宪法和法律行事,后者则需要在
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合法地”竞争;“斗争政治”最终演化为阶级战争,而“竞争政治”最终演化为政党政治。
施米特认为国家的概念应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而政治的概念就是区分敌我。这样一种政治观与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之间存在重要的理论联系。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是一种阶级专政理论。阶级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但在马克思的理论中被政治化了,即阶级的经济属性与政治属性的一致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专政理论的正当化逻辑在于:阶级与作为历史进步标志的生产力相联系,而生产力的发展总是要求推翻旧有的生产关系并依靠新的阶级力量建立新的适应生产力进一步发展需要的生产关系,在此意义上代表先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先进阶级便具有历史的正当性通过革命取得政权,实现新的生产关系的制度化,推动历史进步。[⑨]施米特的“敌我区分”与马克思的“阶级区分”(以“先进”与“落后”为规范性标准)具有类似的政治效果,其结果都是指向一种专政型国家的建立。一定意义上,“敌我区分”是对马克思的“阶级区分”的一般化。笔者将施米特与马克思的政治观统称为“区分性的政治观”。这一政治观不是掩盖而是宣称明确建立一个专政国,并且对专政提供正当化的论证。这样一种政治概念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具有历史的正当性,特别是面临民族危亡或者民族国家的根本生活方式可能受到颠覆的时刻。专政要处理的正当问题应该是紧急状态问题,这时需要明确判断敌我并采取有效策略。施米特写作《政治的概念》时处于20世纪20年代,那时德意志民族在外部空间继续承受一战带来的民族耻辱和面临西方战胜国的挤压,内部则出现了激进的民族主义(以纳粹党为典型),魏玛民国内忧外患,政治与
宪法价值漂浮无定——德意志民族既面临着外部空间的敌我识别与国际决断(和战大计),又面临着内部空间的敌我识别与政治决断(镇抚问题)。这一时期的政治显然不是一种常态政治。所以我们需要时代性地理解施米特,理解他所针对的真实问题,而不能无限扩大其理论的适用边界,将非常政治的概念日常化。至于马克思的“阶级区分政治论”,笔者在下文关于中国政治与
宪法价值变迁的系统考察中将会专门涉及。
施米特的
宪法概念也很特别,他明确区分“
宪法”和“宪法律”,提出“绝对意义的
宪法”和“相对意义的
宪法”的区分性概念,并将自己认定的宪法定义为主权者“关于政治统一体的类型和形式的总体决断”[⑩]。施米特刻意的区分和独特的定义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持
宪法中意志性因素的独立性与整体性,并确定
宪法中的意志性因素相对于规范性因素的优越性,从而与美国式的以宪法规范性条文的司法化为核心的
宪法概念形成直接的对立。施米特的
宪法概念试图消弭他本人观察到的关于民族意志正当性与
宪法条文合法性之间的规范对立,以“决断”为中介打通国家的政治概念与
宪法概念,从而保证
宪法的本质与政治层面的敌我区分的结论及其策略之间的一致性。
施米特的
宪法概念同样是满足非常政治需要的。施米特作为一个民族主义者,有着一种强烈的使德意志民族稳定而强大的信念,因而对于英美法理学中隐藏国家的
宪法理论的对转型国家的可能政治后果有着清醒的估计,并通过自身的理论努力试图为德意志民族提供合时代的
宪法概念。这是对德意志民族的深沉的关怀意识,也是对主流的英美国家霸权在智识层面的挑战。
马克思主义的
宪法概念同样建立在阶级性的基础之上,与施米特的
宪法概念存在暗合,尽管马克思与施密特所关注的问题并不一致。新中国的
宪法概念在毛泽东时代的基本特征是“国体至上”,即以对无产阶级专政进行中国化改造而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理论为核心展开国家政治法律体系的整体建构。“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仍然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毛时代一切的经济与政治改造运动,也正是以“人民—敌人”为基本的区分性工具而展开的。在施米特所谓
宪法的本质在于主权者决断这一理论意义上讲,“党的领导”就是一种真理取向的代表性决断,因而不仅不可能违反
宪法,相反却是中国
宪法发展的一种正当模式。[11] 如果说毛时代的
宪法概念因为革命意识形态和建国初期内外压力而需要强调区分性政治基础上的“专政”正当性的话,中国
宪法在面向稳定与常态化的改革三十年里所发展的新的价值与精神因素,特别是从“阶级斗争”到“经济建设”再到“和谐社会”的时代精神的变迁,已经足以提示我们需要重新认定适合当下的
宪法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