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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视角下的古代蒙古婚姻制度研究

  
  在八世纪到十三世纪,蒙古先民的婚姻婚习惯法,既有原始社会的缩影,又具有阶级社会的特征,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态势。通过深入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一)公元八世纪――十三世纪的蒙古先民的婚姻是受习惯法调整的,这些习惯法正处于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的时期中。

  
  (二)当时的婚姻特征,无不和当时的生产力生产方式相适应。落后的生产力,匮乏的物质财富,决定了他们在当时不可能形成诸如中原汉文化地区完备的婚姻制度。

  
  (三)连年的战争、恶劣的自然环境、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文明,催生了掠夺婚、收继婚、妻姊妹婚习惯的形成。这些婚姻形式就是当时蒙古草原物质条件在婚姻领域的自然反映。

  
  因此,蒙古先民的婚姻习惯法的出现与形成,不是偶然的,也不是某几个人约定形成的,而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自然环境所决定的。在蒙古先民统治疆域不断扩大的同时,他们的婚姻习惯也在不断地影响、改变着其他民族习惯;同时,也被其他民族的婚姻习惯也不断地影响、同化着[14]。

【作者简介】
王志民,吉林广播电视大学任职。
【注释】这里所谓的蒙古先民,特指忽必烈建元之前的蒙古民族,本文亦是在此基础上探讨蒙古族的古代婚姻习惯法的。
阿斯钢特.官布扎布译《蒙古秘史》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第22页
在此之前的海都亦能反映出这种观点来。
阿斯钢特.官布扎布译《蒙古秘史》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第3-4页
同样如上述,当铁木真提议将桑昆之妹聘与术赤时,也被桑昆断然拒绝了。
阿斯钢特.官布扎布译《蒙古秘史》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第16页
同上第37页
法定程序,似应在制定法的语境之下来探讨,习惯法下不应用此词,但为了表达上的方便,笔者在这里暂且先用之。
《元史﹒乌古孙良桢传》
《史集》中所见子收庶母的还有:
乃蛮部亦难察死后,其子太阳汗(又叫塔阳汗)“兄弟俩为争夺父亲的爱妾而争吵起来。”(《史集》,卷一,第一册)
伊铆汗“阿八哈……妃布鲁干哈敦……阿八哈薨,阿鲁浑(阿八哈之子)娶布鲁干……阿鲁浑再娶一妃,亦曰布鲁干……后归合赞(阿鲁浑之子)。”(《元史译文证补》,卷十一,第1页)
《元史》卷一0九同样给我们记载了一则收收继婚的实例:
“囊家真,世祖女,适纳陈子帖木儿,再适帖木儿弟蛮子台”。这一实例所载的真是再真实不过了:囊家真,女,此是收继婚之被收继者,初嫁丈夫名曰帖木儿,后嫁帖木儿弟蛮子台。收继人和被收继人皆有名有姓可查,真人真事,无有杜撰,不容置疑。
《元史译文证补》卷十四,第1――3页记载:“察合台分地为刺旭烈(兀)(察合台孙)之妃倭耳干纳之治已九载,阿里不哥立贝达尔之子阿鲁忽(察合台孙)以代倭耳干纳……阿鲁忽娶倭耳干纳。”阿鲁忽为合刺旭烈兀(兄或弟)倭耳干纳先嫁合刺旭烈(兀),后又嫁阿鲁忽。
间或有论著持此观点,因笔者未在史料中发现确凿证据,不敢妄下断语,亦不敢随意揣测。
这种现象发生在蒙古先民的扩张过程中,最为明显的是建元以后,其与中原地区文化的交流过程中,两种文化的相互影响。当然这不在本文探求的范围之内,在这里不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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