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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视角下的古代蒙古婚姻制度研究

  
  首先,平辈相收婚是当时蒙古先民普遍遵循的一种婚姻形式。它不是哪几个部落之间形成的局部习俗,也不是某一部分社会阶层的习惯习俗,而是通行于蒙古社会的、全体蒙古人皆认可的一种共同的习惯法。

  
  其次,这一习惯法,无论是对于下层的普通劳动者还是对于居庙堂之高的统治者来说,都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且这种约束力对于像拔都这样位高权重的人来说,也同样适用。以拔都为代表的上层统治者,都无一例外地认可了这种习惯,并且自发地依照这种习惯的规范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并用这种行为规范,要求社会其他成员遵守,这可以说是法的一个显著特征[12]。

  
  3.尊亲属收辈亲属[13]

  
  (四)妻姊妹婚

  
  在蒙古先民时期,除了流行“收继婚”之外,还存在妻姊妹婚,这是人类早期的一种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与某家的长女结婚后,可以娶妻子的达到结婚年龄的妹妹们为妻的权利。据《蒙古秘史》载,乞颜部战胜塔塔尔部后,成吉思汗获塔塔尔部也客扯边之女也速干,并将其纳为妃,后,采也速干之言,又纳也速干姊也遂为妃,二姊妹共嫁一夫。对于这种婚姻形式,在也速干的观念里,姊妹婚没有什么不妥,并把它看成是一种顺乎于自然的一种事情。这从另外一个方面反映了当时姊妹婚现象的存在。

  
  《元史》卷一0九载:“不鲁罕公主,太宗孙女,适……高昌王纽林的斤。主薨,继室以其妹八卜叉公主。”这则记载告诉我们,不鲁罕公主先嫁给纽林的斤,不鲁罕公主先亡,不鲁罕公主的妹妹八卜叉公主又嫁给了纽林的斤,这里不同于成吉思汗纳也遂、也速干姊妹的情形。纽林的斤是先娶不鲁罕,在不鲁罕去逝后,才又娶其妹。这里,二人不是同时嫁给纽林的斤的,而是在先嫁者亡逝以后,后者才又嫁给前者之夫的。这种姊妹婚以先者的死亡为条件的。

  
  《史集》卷一,第一册当中也记载了一则姊妹婚的实例:成吉思汗的外孙主真拜“曾娶蒙哥汗之女失邻,她死后,其妹必赤客又嫁给了他”。这一实例和上述不鲁罕例相同,姊妹婚的形成,是姊亡在先,妹嫁在后,而不是二者同时嫁于同一夫,这与也遂、也速干同时共嫁一夫还是有区别的。

  
  《元史》卷一一四载:“宪宗贞节皇后,名忽都合,……蚤崩。后妹也速儿继为妃。”此亦应和前面的实例相同,皆为姊亡而妹续嫁前夫之前提。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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