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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视角下的古代蒙古婚姻制度研究

  
  其次,女性的财产化是是掠夺婚产生的经济原因。

  
  把女性当作财产而不当作当然的权利主体,是蒙古先民进行抢劫的逻辑起点。在蒙古先民的习惯法视野里,女性是权利的客体而不是权利的主体,是财富的表现形式。因此,女性因此可能像物一样被当作财富被抢劫。同时,蒙古先民的婚姻需要以男性履行一定财产义务为前提条件,男人娶妻的数量,以其财产的多寡而定,财产多者,则可以娶多个妻子,财产较少或者无财产者,则无法娶到妻室。所有资料表明聘礼是古代蒙古族传统婚姻中法定的程序[9]。婚姻的财产化是婚姻的有效条件之一,否则,则有违于婚制。正因为如此,就使得那无力支付此聘礼的男子无法通过正常的方式完成婚姻的缔结目的。对于他们来说,唯一可取的而且成本较低的,就是抢婚了。

  
  (三)收继婚

  
  收继婚是指男性家属收娶家中族中的丧偶女子为妻的一种婚姻制度。收继婚在中原古已有之,汉唐以后,因其有违伦理道德,而统治阶级所极力反对,并将其规定在历代法典之首的十恶之中。

  
  蒙古先民的收继婚的普遍存在,有其必然的原因。

  
  建元以前,蒙古先民的活动范围主要限于沙北蒙古一带,过着“逐水草而居”的草原生活,并形成了游牧文明。这与当时以“农耕文明”、“安土重迁”的农业文明有很大的差别。农业文明重人伦,讲秩序,在婚姻上强调长幼有序,尊卑有别,并禁止有违伦常的婚姻;而游牧文明则因逐水草而居,聚散无常,无法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伦理秩序。这就使得在黄河、长江流域盛行男尊女卑的儒家伦理时,在北方草原则盛行一种与之有很大差异的草原文明,在婚姻形态上,就表现为收继婚的广泛盛行。

  
  在蒙古先民时期,将已婚女性看成是一种全家族共有的财产。在物质极其匮乏的时期,财产的外流,如妇女的改嫁,被看成是全体家族的财产的流失,会遭到全体成员的反对。为了确保财产不致外流,同时因又没有守节观念的束缚,由家族中其他男性收娶已经丧偶的妇女,便成为最好的解决办法。在蒙古先民视野里,这种婚姻既能确保本家族财产不会因妇女改嫁而致损失,同时,对于本家族男性成员来说,既能达到婚姻的终极目的,又节省了一笔聘礼,这对于物质财富尚不发达的蒙古先民来说,也是有利于生育繁衍的好方法。当然,因收继婚双方一般较为熟悉,也有利于婚后的和谐,故为蒙古先民所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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