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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视角下的古代蒙古婚姻制度研究

习惯法视角下的古代蒙古婚姻制度研究


王志民


【摘要】古代蒙古习惯法独具特色,公元八世纪――十三世纪的蒙古先民正在一个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其婚姻形态多样,既有聘娶婚,又有掠夺婚,还有收继婚等。研究这段时期婚姻习惯法,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在成文法产生之前的古代蒙古先民的婚姻状况,也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法的历史演进过程。
【关键词】习惯法;古代蒙古;婚姻;收继婚;掠夺婚
【全文】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代,在制定成文法之前,蒙古先民[1]已经称雄于草原。他们在给后继者留下了辉煌历史的同时,也给后世留下了珍贵的习惯法。但是有关他们在建元之前的婚姻法律却少有记载,本文拟以《蒙古秘史》、《史集》、《世界征服者史》、《多桑蒙古史》、《蒙鞑备录》等资料为基础,探索在建元以前婚姻习惯法,并追溯元代婚姻法形成的历史渊源。

  
  一、古代蒙古婚姻习惯法的特点

  
  (一)实行族外婚

  
  从《蒙古秘史》捏古思和乞颜两个部落的发展来看,蒙古先民在其启蒙时期是实行族内婚制的。八世纪时的蒙古先民已经从族内婚制过渡到了族外婚制,至少在其第九世祖朵奔篾儿干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种变化。朵奔篾儿干属乞颜部人,但其妻却是豁里秃马惕人,他们两者分属不同部族。成吉思汗第十世祖孛端察儿的妻子是兀良合歹人,也非乞颜部人。而成吉思的母亲诃额伦,是翁吉刺部人。就是成吉思汗的妻子,亦非乞颜部人。蒙古先民的族外婚制,于生物学上来看,避免了近亲繁衍的不利后果;于社会学来看,具有“附远厚别”之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二)保留母系氏族遗风

  
  在蒙古先民建立蒙古国前夕,蒙古先民已经进入了父系氏族社会,婚姻是以男性为主体而进行的,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残留有母系氏族婚姻的特点。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婚姻的表现形式为“女娶男嫁”,男子离开自己原来的部落而加入女子的部落,并成为女子部落当中的一员,这种婚姻形式直到父系氏族之后才改变。进入了父系氏族之后,女子加入男子部落并成为男子部落的成员。但是这种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在一个既具有母系氏族婚姻习惯又具有父系氏族婚姻习惯的混合过程。公元八世纪到十三世纪,蒙古先民正处在个转变阶段,当也速该与德.薛禅达成了成吉思汗与孛儿帖的婚姻合意后的下面的对话,恰恰反映了这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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