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理分析

  
  司法界、行政系统也应或者更应树立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的理念。在中国权力之上,政治高于法律的深层背景下,一方面加强现任人员地法律素养,另一方面,让一些法律人、特别是具有深厚法律素养的法学家进入司法界,特别是行政系统,而且我国已有迹象表明在这样做了[34]。

  
  总之,理念缺失不仅仅是法律人的事,而应是全社会共同的努力,只有建立并坚持理念,让我们在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的理念的指导下,建立符合人道主义的讯问制度,保护嫌疑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以及自由权。

  
  第二,制度的不完善。我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设计中多授予权力,少赋予权利;而且权力的自由裁量权极大与古代之”诸侯”不相上下——中国有一个大皇帝,还有许许多多的土皇帝,在自己的地盘上行使着自己的权力,在近代化的过程中司法权,特别是讯问权没有随之现代化,以前的思想却顽强的留下来了——他们在自己的范围内虽说不是任意为之,却可以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孙志刚事件,佘祥林事件就是其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侦羁合一,嫌疑人完全且全过程处于其控制之下,本就不独立的羁押所就不可能起到权力制约权力的作用,也正因为前述原因法院的救济可能更小,更起不到制约的功能;又一方面,嫌疑人的权利很少,因为他们是“老鼠”,是人人喊打的对象,而且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的辩护权以及相关的会见权、通信权等受到很大的限制,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权力就在这一制度中处于弱势,其权利就很容易被侵害,正因为这些,才出现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欺诈供言等的现象。

  
  我们不能再以追究犯罪,保护集体安全的名义去侵犯即使是罪犯都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35],而要使每一位公民,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嫌疑人甚至罪犯的基本人权得到有效地保护就必须有一制度去保障它、实现它,而这一制度的主旨就是司法权力被分立,司法权力被制约,其目的在于公民权利、嫌疑人的权利的保护与保障。

  
  按照崔文华先生的主张,“权力是一种资源利用”[36],可以分为权力公有制和权力私有制,权力私有制又可分为权力绝对私有制和权力绝对私有制,而“中国已有的几千年的文明史,是权力私有制的发生——发展——衰落(而不是衰亡)史。其中权力的绝对私有制是主要权力形态。[37]”,“‘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滨,莫非王臣。’是这种权力所有制中统辖与被统辖关系的经典性描述。[38]”换句话来说,就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秉承权力私有,强调你的人(自己)、财产、你的女人(妻子与子女)都是我皇帝的,我有完全的支配权——生命、自由、财产;在家子女、妻子、财产都是父母的即”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在这种制度下,强调是权力的集中,它的泛化就是“大一统[39]”,因此就容不得权力分立、权力被限制的思想、现象出现,一旦有其萌芽,就会被视为“异端”,一棍子打死。也就是说,我国一直没有权力分立、制约的思想,更不要说实践了,虽然也有监察部门——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但不是监察皇帝的,是皇帝用来控制大臣与属下的,而且也监察不了其他官员,他们是息息相关的连体婴儿——和现代的分权与制约几乎不搭边,中国目前距离这一历史尚不遥远,确切的说中国之“经济种姓[40]”刚刚破除,都还不彻底,“政治种姓[41]”刚刚开始。

  
  正基于此种现状,在设计讯问嫌疑人——讯问权的制度中必须将讯问权进行分立与制约。然在上述的权力背景中,首先应该有的是权力分立与制约的思想,不仅仅是公民们应该具有该思想——让老百姓对权力者不要“迷信”于“人之初,性本善”的理念,使得老百姓完全相信或者“迷恋”他们会一心为我们谋福利,而是有一点“人之初,性本恶”的“原罪”思想,我们会基于此去防范权力、权力者,那么我们就会在设计制度是更完善些,运行得更顺畅些;而且还还应该让权力的享有者具有权力分立与制约的思想——只有具备该思想的权力者才会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指导自己的权力行为,才不会把公共权力当成自己私有的权力,才会有让权力分立与制约规范自己的权力行为,抗衡他人的权力行为,保障公民、嫌疑人的权利。其次,仅仅有分权与制约的思想是不充分的,还需要从现实层面去实践它。没有实践就有如鱼没有水,是死的一样的静止状态,已犹如有宪法无宪政的情景,引不起普遍的尊重与信仰;只有实践之,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才会有老百姓的信仰与为之权利而奋斗。讯问权分立与制约之制度规范包括三个层次:其一,宪法层面的权力授予与权力制约;其二通过权力,特别是司法权力、法官权力的制约,同时也必须改目前中国之侦羁合一的状态为侦羁分离与分立;其三,嫌疑人的权利诸如以沉默权为中心的沉默权、律师在场权、保释权对讯问权的制约,而且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包括讯问权与沉默权的思考已经表现出制约权力,保障权力的实践了,并取得一定的效果,比如说律师在场权的设置,使得“犯罪嫌疑人对此一般表示欢迎,他们在侦查中形成的口供比较稳定,此后没有翻供现象;而另一组没有律师参加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后有的人进行翻供,并把原因归咎于侦查人员的不当讯问。同时,大多数侦查人员对试验表示理解与支持,并认为对侦查活动没有负面影响,反而有积极意义。[42]”。该制度设计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已详细阐述,兹不赘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