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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理分析

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理分析


蒋志如


【全文】
  
  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直接目得在于获取口供证据(在我国口供是证据之一)或者通过口供所提供得线索获取其他证据以确定对嫌疑人的指控,为提起公诉做好准备。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权的性质之一就是行政性[1],其具有行政权力扩张性的特点,无论是基于为人民服务的热情或者天职抑或自身的尊严,还是对犯罪分子刻骨铭心的恨或者给予自身的不正当利益,很容易侵害嫌疑人或者潜在的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以及隐私权等等,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情况,而且还屡禁不止,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顽疾,引起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必要的梳理与规范,现就对之讨论。

  
  一、理念与价值选择

  
  在刑事诉讼中,有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诉讼理念的对立[2],他们分别代表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诉讼理念。由于基于对国家、国家权力的不信任,一直强调个人有对国家的反抗权,英美法系在刑事诉讼领域就表现为保障人权的理念,注重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武装和保护,通过宪法刑事诉讼法律限制侦查权,赋予嫌疑人一系列的权利来对抗侦查权。由于基于安全、秩序的考虑,公民一直以来就充分的信任国家及国家权力,大陆法系在刑事诉讼领域就表现为追究犯罪,赋予侦察机关一系列的权力,而且其还拥有自由裁量权,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同时极力的限制嫌疑人的权力。我国在诉讼理念的选择与树立该何去何从: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如学者左卫民教授所说的传统“权力炫耀型”的国家[3],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进行理念、制度选择时,我个人主张运用“烂苹果理论”来解决这一难题,而不是将两种理念完美的结合起来。

  
  所谓“烂苹果理论”就是:一筐苹果裏有一个烂苹果,如果不及时处理,到最后,整筐苹果都会烂掉。一个问题企业,问题久拖不决,将给一个地方、一个企业集团带来同样的后果。[4]但我对之的进行如下理解:在一个苹果筐里都是烂苹果,只是每个苹果的烂的程度不一样而已,但是又必须选择一个,我们就选择了一个较好的苹果。由于根据“烂苹果理论”和英美法系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理念更有利于保护嫌疑人或者潜在的嫌疑人的自由权、健康权、隐私权等等权利,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特别是侦察阶段在理念或者说指导思想上应树立保障人权的理念,并在此理念下建立现代的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因此,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坚持保障人权,即使对惩罚犯罪或者罪犯有所纵容也是在所不惜的。为此我们必须抛弃“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传统理念[5],建立“宁可放走一千,不可错杀一个”的新理念。虽然树立这一理念会使犯罪率在一段时期上升,决不会出现整个社会的失序、失衡;英美国家主张这一理念,并且让之成为整个国民的信念与信仰,也没有使社会、国家失序,相反却成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改革的方向,我个人以为英美国家对保障人权之理念所决定的诉讼制度的一些改革并没有朝大陆法系靠拢,而仅仅是在保障人权的理念下对具体的诉讼制度的一种修正,犹如梁慧星先生在他的《民法总论》中所主张的,社会本位不是对权利本位的否定,而仅仅是对权利本位的一种修正,其实质仍是权利本位。[6]

  
  在诉讼理念中不仅仅存在保障人权与追究犯罪的冲突与抉择,还存在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或者实体正义的冲突与选择。我国诉讼法理论界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的主流观点可以在陈光中、王万平的《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法的价值》[7]一文中得到很好的体现,现抄录入下:“本文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诉讼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构成统一的法制体系,不能有主次之分,轻重之分。应该承认,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时绝不能忽视其自身的重要独立价值。当前我们应当重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但在理论上应当科学地加以论证,而不是矫枉过正,也不能按照正当程序的全部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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