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张国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第43 页。 参见: Adolph Berle,“The 20th Century Capitalist Revolution”,169,New York: Harcourt Brace( 19445) 。 〔日〕金泽良雄:《当代经济法》, 刘瑞复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 第105 页。 Schmitthoff, The future of the European Company LawScene the Hamonisation of European Company Law(1973)p.27. 〔挪威〕海蒂.豪维克:《公司社会责任的普遍标准确实可取吗?》, 载〔上海〕《社会观察》2005 年第2 期。 参见自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第116 页。 〔美〕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128 页。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第14 页。 Louis E. Booneand David Kurtz. Contemporarybusiness.Tenthedition. Orlando: Harcourtcollegepublish, 2002. 41. 参见: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 第85 页。 参见:贾生华、陈宏辉:“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方法述评”,〔上海〕《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 年第2 期 参见:贾生华、陈宏辉:“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方法述评”,〔上海〕《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 年第2 期 参见:贾生华、陈宏辉:“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方法述评”,〔上海〕《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 年第2 期 参见:贾生华、陈宏辉:“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方法述评”,〔上海〕《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 年第2 期 参见〔美〕保罗.麦乐怡:《法与经济学》,〔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第133 页。 〔美〕路易斯.哈里斯:《美国.内幕》(中译本),〔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 年版, 第165 页。 刘恩专:《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国际贸易问题》1999 年第3 期。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s development that meetstheneeds of the present without compromising the ability of future generationsto meet their own needs”. WCED, Our Common Future,43. 李耀芳:《国际环境法的缘起》,〔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参见:何建华:《经济正义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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