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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渊源和发展

  
  实用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法学基础。实用主义法学产生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的时代。实用主义法学代表庞德,提出应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实际运行和效果。他认为,法律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的意识是法理学的基本组成要素;好的法律就是能够充分为社会服务的法律,法律的实际运行比抽象的内容更重要。庞德将法律秩序所保护的利益分为个别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认为不应该用硬性标准来评价这些利益,某些利益在某一时期可以有优先权,而别的利益在别的时期应该受到优先照顾。法学家应该做的,就是在可能的范围内保护一切社会利益,维护与一切社会利益不矛盾的社会利益间的和谐。庞德认为,法律必须适应社会需要,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是维持人们之间一个理想的关系。司法、行政、立法和法学等方面的活动,旨在调整各种关系,协调人们之间彼此交叉的权利要求,旨在通过规定每个人可以安全地坚持自己的权利的界限来保证各种利益,旨在探索如何使人类的权利要求与希望在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的同时作出最小的牺牲的办法。这种强调社会利益保护、强调各种利益平衡、强调法律在社会利益保护和利益协调中的作用的观点,无疑为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思想基础。现实主义法学和实用主义法学虽然在法律规则的道德价值上存有分歧,但现实主义法学和实用主义法学一样也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效果,认为法律是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的工具,法律具有协调各种关系、避免冲突与损耗的功能。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卢埃林指出,法律是在资源有限这一原则下运作的。在任何时间以及任何地点,社会管理所能获得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基于这样的事实,法律的社会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有些类似于工程学的味道,需要以最少的浪费、最小的代价以及最小的副作用,来满足我们所追求的结果最大化。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卡多佐也认为,法律是社会成员在其行为和相互关系中必须遵守的秩序原则。而法律之所以必须被遵守,是因为它具有协调利益、减低损耗的功能,能避免“集体的各个单位、质量中的各个原子之间”的碰撞和损坏。卡多佐还认为,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利益,是各种社会价值的平衡。20世纪中叶以来的美国公司法发展进程,确实表现出在现实主义法学的指引下,公司法逐渐成为平衡各相关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

  
  公司社会责任也有经济学分析法学的依据。从单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过程来看,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的支出虽然增加了经营成本, 但也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回报。从整个社会企业群体的发展来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没有降低企业的经济绩效。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斯蒂芬·P·罗宾斯曾经考察过美国一组注重社会责任的共同证券基金, 将其成绩与其他共同基金比较。这一组六家企业是美国深受欢迎的有社会责任感的投资基金,它们不投资于与制造武器有关的公司, 不投资于利用核能的公司或卷入酒类、赌博、烟草、犯罪性诈骗的公司。从投资回报率看,在1986- 1990 年间,这六家基金的成绩与其他证券基金的平均水平相当。其中卡尔费特社会投资(CaivertSocialInvest ment)为74,德赖费斯第三世纪(DreyfusThirdCentury)为59,帕克斯世界(PaxWorld) 为77,先锋基金(Pioneer-Fund)为68,先锋Ⅱ(PioneerⅡ)为60,先锋Ⅲ(PioneerⅢ)为47,而全部证券基金的投资回报率为69。又如强生公司因为患者使用该公司的药品出现中毒事故后,立即从市场上撤回所有未出售的药品并向购买者赔偿全部损失,此举不仅受到了社会的好评,同时也获得了消费者的谅解,并且使公司的未来得到了保障[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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