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从价格听证制度的设计初衷来看,听证制度是一种模拟市场价格形成的机制,因此,听证代表的利益多元化是该制度成败的关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制定的《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第
8条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该规定存在的制度漏洞是并未具体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何确定并聘请消费者代表,从而难以从制度上保障消费者代表的真正代表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由消费者协会推举消费者代表并最终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抽签确定。其原因在于,经过消费者协会认定的消费者代表,从理论上说是无差异的,即从立场上代表、反映和维护消费者利益,能力上足以代表和传达广大消费者的意志。抽签程序既保障了代表选拔的代表性,更保障了代表选拔的公开性与公正性。
事实上,在此类涉及主体确定的情形中,当所有候选主体均被视为无差异时,最为公平与公正的方法便是采用抽签方式加以确定。
(2)机会与权利的分配我们处于一个资源短缺的时代,在向社会主体分配代表着各种资源的机会、权利时,经常面临着资源紧缺、供不应求的局面。固然,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依据各种实体标准加以确定,但也有可能面临着实体标准用尽而仍无法确定分配结果的情形。此时,相关程序的引入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对于各种经济性资源与机会、权利的分配,通用的方法是引入招标、拍卖等程序。各种经济资源如道路、桥梁、矿产的经营权,即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权利的归属,其基本法理是资源配置给估价最高的经营者方能实现效率。
但是,在汽车牌号(以及如手机号码、电话号码等)分配中能否引入招标、拍卖等方式就值得研究。一方面,此种资源具有公共性,而不具有经济性,从而决定了经济性程序的不适用;另一方面,此种公共资源配置的最主要价值目标应是公平而非效率,不应以经济实力作为实体标准。从法律角度看,此种公共资源(即各种所谓的好、一般与不好的车牌号)应视为无差异资源,而相关主体也属于法律上的无差异主体,不能再确立任何实体标准,因此,只能引入抽签的程序加以分配。
五、结论
鉴于社会生活中资源分配面临的现实矛盾,当分配的实体标准匮乏或用尽时,应当引入程序标准加以分配。抽签基于其纯粹的程序正义特性,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充分实现分配的效率、公正。经济法在处理资源分配问题时,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应当将抽签纳入可能的选择范围,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完善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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