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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判邓玉娇案件中邓、黄二人的行为?

如何评判邓玉娇案件中邓、黄二人的行为?


姜南


【全文】
  
  有个盗牛的小偷被人关进了监狱,他朋友去探望他。

  
  朋友问:“你为何被抓?”

  
  小偷答:“我在地上发现有条绳子,就把绳子捡起来走了。”

  
  朋友惊奇地问:“就为了一条绳子,把你关进监狱?”

  
  小偷答:“问题是…绳子后面…还有一头牛…”

  
  这是一则多年前我读过的笑话。这则笑话的幽默中之处,在于小偷将其盗牛行为划分成两个环节,一个是牵绳,另一个是牵牛;而且在向朋友陈述中截取其中的一个环节“捡绳”来讲述给朋友,因而逗乐了大家。

  
  最近,湖北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邓玉娇杀官案;在案件审理结果公布后,有许多刑法学的专家学者就这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发表了评论。我有幸读过一篇题目《邓玉娇防卫过当行为被定罪免刑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评论文章。

  
  这篇文章共分四个部分,分别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有罪轻刑,还是有罪免刑?”“刑事政策的考量”。这篇评论性文章认为邓玉娇案判决之所以是合理的,前提是对邓贵大、黄德智二人行为的准确定性——由于邓黄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行凶”基础上,那么邓玉娇就不享有“无限防卫权”;文章的四个部分之间的前后呼应、环环相扣,内在逻辑超强。这篇文章给我很多启发,让我受益颇多;但该文章的第二部分中对邓黄二人行为的分析却让我感到有些不理解。

  
  第二部分论述说,“从本案发生的特殊场所、邓与黄两人的主观意图、手持钞票炫耀,以及梦幻城领班、服务员多人在场等情形看,邓与黄两人的行为也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我个人觉得这值得商榷。

  
  简单的生活常识告诉我们,人的行为不但是由人的多个肢体动静构成的,而且是在人特定的主观意思识支配下的实施的;同时判断一个人的行为,还需要与特定的情境联系起来综合评判。在刑法上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更是复杂而严密,因为这“事关人的毁誉忠奸”、“涉及人命关天”、“事关财产万千”。虽然我不懂刑法,但我以一个普通人的常识认为在刑法上评判一个人的行为,至少要坚持两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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