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规划缺失,城市功能不完善,导致草根经济无立锥之地。城管部门想疏导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划行归市、规范经营成为空谈。
(三)城市管理体制不顺,我国部分城市没有落实国办发〔2002〕17文件、国发〔2004〕10号文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没有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区、街办、乡镇没有建立相对应的城管机构,公安协同和法院联动也是空白,城管进乡镇、街办、社区、机关、学校、农村成为空谈,不能形成合力,导致顺畅而又和谐的城市管理不能实施。
(四)国家立法不完善,至今没有一部《城市管理法》来规范城管执法,不能实现职权法定,由此导致城管执法机制不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没有翔实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作支撑,只有禁止条款,没有处罚条款和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及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法律没有设定城管部门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遭遇暴力抗法时没有刑事拘留权,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过程繁琐、漫长、往往达不到执法效果。没有法律保障,导致城市管理和执法无法顺利实施,城市管理流于形式,治标不治本。
(五)由于政府宣传不到位,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城管法规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六)有少数新闻媒体未能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将城市管理和执法妖魔化。
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是正确的。城管执法不能单方面地强调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同时应该立法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执法行为有法律保障,保证城市管理的顺利实施;另外,更应该立法规范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社会分层和经济分层同时并存,社会矛盾复杂多变,部分国民无政府主义思潮恶性膨胀,明知是违法或者是犯罪行为,也要挑战法律,阻碍执行公务;有些人员以违法犯罪为荣,作为一种资本,社会上好人怕坏人已经成为常态,这都是国家立法不作为、行政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法治不严、执行力不高造成的。改革开放30年以来,全国死亡和重伤的城管队员共计3700多人,这是令人值得深思的问题,执法人员已经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还是城管立法的问题,如果进一步立法规范执法人员和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设定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将城管立法上升到刑事立法的高度,对违法人员的人身或财物的强制执行权应该明确表述,有了法律保障,还用得着发行教材来教队员们合法保护自己吗?在执法过程中碰到暴力抗法,正当防卫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必要的,总不能等着违法人员杀死城管队员吧!目前很有必要立法赋予城管部门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积极制定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实现城管执法职权法定。国外大部分城市管理的职能是警察在行使,有法律保障,有刚性原则,所以城市管理才得以顺利实施。我国只所以经常出现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情况,最大的问题是法制不健全、行政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国家立法不作为、法治不严、执行力不高。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任何执法行为都要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法律法规的授权。城管如果不立法的话,我国今后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还不知道要发生什么事。我们不妨到美国、日本、加拿大、瑞典、瑞士、德国、新加坡去学一学别人的城市管理理念和城管立法理念,那才是依法治国;城市管理的职能是警察在行使,有法律保障,有刚性原则,严格规范执法人员和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国由于国家立法不作为、行政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法治不严、执行力不高,导致城市管理流于形式。部分民众明知是违法行为或者是犯罪行为,也要挑战法律、妨碍执行公务,把它作为一种资本,自认为是光荣的事情;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无政府主义思潮无限膨胀,这都是法治不严的结果。在没有发生城管和村民的冲突之前,天门垃圾围城无处填满已经有一个星期,影响市民生活及社会稳定,民众愿意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吗?国外先进的城市对垃圾的无害化管理是立了法的,中国同样也是如此。应该知道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每个公民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奇怪的是中国人的公德意识太差,这是中国人的劣根性在作怪,从美国的唐人街所表现出的市容秩序就可以看出中国人的素质差,需要管教和法律规范。因此,魏文华不能被评为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