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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管理,积极推进“两型”社会建设

  
  (四)国家立法不完善,至今没有一部《城市管理法》来规范城管执法,不能实现职权法定,由此导致城管执法机制不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没有翔实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作支撑,只有禁止条款,没有处罚条款和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及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法律没有设定城管部门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遭遇暴力抗法时没有刑事拘留权,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过程繁琐、漫长、往往达不到执法效果。没有法律保障,导致城市管理和执法无法顺利实施,城市管理流于形式,治标不治本。

  
  (五)由于政府宣传不到位,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城管法规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六)有少数新闻媒体未能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将城市管理和执法妖魔化。

  
  综上所述,省政府应该早日遵循《行政处罚法》,国办发〔2002〕17文、《公务员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实行综合执法,落实体制和机制,实行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构建“权责明责、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合理、程序正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执法队伍;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众参与,社会协同的城市管理格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落实城管执法机制,用制度来管人、管事、管权。依法管理,保证城市管理的合法性;民主管理,保证城市管理的合理性;科学管理,保证城市管理的正确性。

  
  依据国办发〔2002〕17文件和《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公务员法》及鄂政办发〔2007〕22号文、国发〔2004〕10号文、鄂政发〔2004〕54号文的规定,落实城管队员的公务员身份,依法履行公职、实现职权法定,严格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城市管理是生产力,也是城市经济发展动力,应该走出“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轻环境”的误区;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疏”是相对的,“堵”是绝对的,法律代表的是统治阶段的意志,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和强制性;我们应该把党和人民的主张通过立法程序化为国家意志和全民共识,将城市管理理念深入社会各个层面,使民意得到充分的诉求,以实现城市管理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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