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市管理,积极推进“两型”社会建设
邱雪兵
【全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大市民在享受优美的环境、优良的秩序、优质的服务、优化的管理的同时,也感知了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乱搭乱建……等违法违章行为给城市带来的“脏”、“乱”“差”、“吵”;为此,制约了城市经济的发展,给招商引资带来不利, 是“两型”社会建设的盲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对城市中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实行综合管理,并进行导引、规范、治理、经营和服务,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宜居宜业的环境。
城市环境在各级组织和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虽然在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等方面有明显的改善,但城管部门在整治占道经营、出店经营、违法建设、车辆抛洒、生活噪音、油烟扰民……方面显得有点力不从心;特别是违法建设,违反了《
城乡规划法》、破坏了城市规划、阻碍了城市建设,使市政工程和产业园区及各项建设无法入驻,不利于环境保护和“两型”社会建设,影响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重点区域虽经多次联合整治,但反弹严重,不能彻底根治,究其原因,存在如下问题:
(一)违法违章人员多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劳动力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未能集约使用,城管局、街办、社区、村组没有能力解决他们的创业和就业渠道,弱势群体无安身立命的载体,他们的失业、养老、医疗、工伤和意外事故没有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给个人、社会、单位和政府带来很大的压力,草根经济有值得广大人民群众同情的地方。
(二)城市规划缺失,城市功能不完善,导致草根经济无立锥之地。城管部门想疏导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划行归市、规范经营成为空谈。
(三)城市管理体制不顺,我省部分城市没有落实国办发〔2002〕17文件、国发〔2004〕10号文、鄂政办发〔2007〕22号、鄂政发〔2004〕54号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没有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区、街办、乡镇没有建立相对应的城管机构,公安协同和法院联动也是空白,城管进乡镇、街办、社区、机关、学校、农村成为空谈,不能形成合力,导致顺畅而又和谐的城市管理不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