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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的学术使命与功能的演变

  

  30年来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出现了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或焦点问题,每个问题背后潜含着深刻的宪法原理和宪政理念。通过对这些热点事件的关注,公民的宪法知识会得到潜移默化式的增长,这就无形中提高了公民的宪法意识。像在社会上有着重要影响的宪法事件,如孙志刚事件、高考招生平等案、乙肝歧视案等等,社会各界都给予了普遍的关注,这对于提高公民宪法意识起到了促进作用,而最终事件的解决又会或多或少的推动中国的宪法制度的发展。这样一来,宪法事件、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制度创新之间就具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关联,如何把握宪法事件、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成为今后宪法学研究中的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实证性课题。[43]


  

  宪法学在中国问题的解释和解决能力的强化标志着宪法学的成熟,并为宪法学中国化进程奠定了基础。特别是,通过具体个案的解决,展示了宪法学的学术魅力与影响力。但在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也出现了需要反思的一些问题,主要有:在实践中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仍然存在模糊之处,区分其界限的理论储备不够;但出现与宪法有关的问题时,缺乏引导社会公众的成熟的价值观,有些个案上甚至出现了价值混乱的现象;在宪法实践上,政治理论、经济理论等其他学科的知识体系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力,但宪法理论本身的推动力经常受到质疑,现有宪法制度的内在机制和合法性缺乏有效的表现形式,造成了宪法实践的非规范性。这些问题无一不是涉及到宪法研究与宪政建设的根本问题,这些问题能否解决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宪法学研究和宪政建设能否沿着健康的道路予以发展。因而,在重视宪法实践、强调宪法事例研究的前提下,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也就成为我们必须正视的基本课题之一。


  

  五.结论


  

  从总体上讲,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的宪法学发展整体上已经步入正轨,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良性阶段,宪法学和宪法实践之间也开始呈现出了一种互动局面:中国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宪法学,而宪法学的发展同时也需要更加开放的社会环境;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为宪法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对宪法实践的解释和论证反过来促进了宪法学理论水平的提升。这种相互需要、相互支持的局面反映了宪法学的学术使命与功能,体现了宪法学的时代性和实践性,为“后30年宪法学”的发展留下了有益的学术成果与广阔的发展空间。


  

  毫无疑问,“后30年宪法学”的发展路径既不同于欧美等西方国家宪法学的发展道路,又不同于其他非西方国家宪法学的发展道路,是一条“立足于中国、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为基本学术使命、为未来的社会发展给予理论回报”的发展道路。为此,未来的中国宪法学发展需要认真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继续保持宪法学的学术主体性,建立完善的学说史体系;从整体上把握宪法学知识体系,强化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继续推动宪法学的专业化与科学化,树立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宪法学理念;建构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关注宪法学的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足性,突出独立的学术品格;从深邃的纯粹思辩理论转化为应用性、实证性的研究,强化宪法学的实践功能;继续推动以“文本—规范”为起点的宪法学发展逻辑,建立具有实效性的宪法解释机制;正确处理借鉴域外宪法学资源与保持本土宪法学资源之间的关系。


【作者简介】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是仍需要论证的学术问题。根据作者的理解,中国宪法学诞生于20世纪初,初步形成于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前后。由于中国建立公法制度历史环境的特殊性,在法学体系中宪法理论是相对发达的,特别是宪法所体现的“富国强兵”与中国学人追求的“国法”价值的契合性构成宪法作为知识体系的基础。在建立宪法学知识体系初期,中国学人把宪法学理解为“以国内公法中所称宪法法规为研究目的之理论的法律学之义也”(《宪法要论》,普及书店1906年版,第1页)。当时把研究公法和私法的学科统称为“国法学”,把公法分为国内公法和国际公法,国内公法又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也有学者把宪法和行政法统称为狭义上的国法,强调其价值和原理上的不可分割性,认为“以法理言,先有宪法然后有行政法。故欲研究行政法不可不研究宪法,既欲研究宪法宪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不可不知”。(见保廷梁著:《大清宪法论》上海模范书局、江左书林出版1910年,第25页。)从中国宪法学说史看,把宪法和行政法作为“国法学”意义上的公法来进行综合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传统。这种“国法学”的传统又经历了“国家法学”、“政治法学”和“宪法学”等不同的发展历程。
30年来中国宪法学研究取得的具体成果请参见拙作:《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载《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4期。
这一时期宪法学状况又分为两个阶段:(一)曲折发展时期(1957——1965年)。1957年“反右斗争”给中国宪法学研究带了灾难性的损害,刚刚起步的宪法学研究在人治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受到冲击,宪法学实际上失去了必要的社会基础。这一时期虽然学者们发表了宪法学研究对象、国体、政体、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论文,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宪法学的发展缺乏自身的科学性与学术性,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二)停止时期(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学研究处于停止状态,1954年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没有得到遵守,整个社会陷入无序化状态,宪法失去了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
这里讲的恢复既包括50年代宪法学传统,同时也包括49年前建立的宪法学说的学术遗产。从某种意义上,1978年后宪法学的恢复与发展是对我国宪法学社会价值的重新认可,赋予了宪法学更多的学术价值。
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在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 “关于宪法修改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中指出,1978年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从那时以来情况的巨大变化,许多地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生活和人民对于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这里仅仅是根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所做的不完全统计。事实上,在当时有很多专家学者发表了大量的宪法学方面的文章,只是没有收录到该库中而已,而为了统计方便,笔者仅仅选了收录该库的文章为样本进行分析。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吴家麟主编、肖蔚云、许崇德副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四种力量”指在解决宪法个案的过程中,民众、媒体、学者与政府之间形成的合力。
张光博:《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再认识》,  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3期。
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童之伟:《论宪法学新体系的范畴框架》,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906页。
陈云生:《论宪法作为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在“新启蒙运动”中的意义》,《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韩大元:《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1982-2002)》,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
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0页
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9页。
韩大元:《当代中国宪法学发展趋势》,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张海林:《端方与清末新政》,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张海林:《端方与清末新政》,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页。
1946年吴拨征在《论宪法的目的与功用》一文中论证公私法区别没有意义时特别提出:在自由主义国家所认为民法上的权利,在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国家却以之为“宪法上的权利”。见何勤华、李秀清:《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杜钢建、范忠信:《基本权利理论与学术批评态度》,载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序。
张知本:《宪法论》,会文堂新记书局1933年版。
何勤华、李秀清:《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29页。
《民国时期的总书目》(法律),北京图书馆1985年,第55-75页。
童之伟教授曾经对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进行了分析,他指出:1996年许崇德教授主编的《中国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9%;2002年肖蔚云教授主编的《宪法学概论》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上下两章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12%;2004年许崇德教授主编的《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19. 5%;2004年张千帆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人权总论、人权分论两章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23%;2004年胡锦光、韩大元合著的《中国宪法》分为总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和国家机构三编,基本权利部分约占全书篇幅的30%。见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如王叔文:《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5期;徐显明:《“基本权利”析》,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周永坤:《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0期;童之伟:《宪法学社会权利分析模型的思想蕴含》,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等。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7-434页。
刘惊海、赵肖筠:《宪法学的任务》,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邹平学:《经济分析方法对宪政研究的导入刍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为了分析宪法学论文的方法论特色,作者选取了2007年发表的78篇有代表性的论文,并对其方法论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逻辑论证35 篇,解释性论证20 篇,经验性论证23 篇。和2006年相比较,解释性和经验性论证明显增多。表明学者们在论证自己主张的学术命题时,不再过多的依赖纯学理性论证,而转向以规范(文本)和事实(事件)为依据,表现出在方法论上的学术自觉和专业化倾向,但纯粹的定量分析方法还没有成为方法论的主要学术倾向,其原因主要在于:总体上国家对宪法学研究课题的资助有限,靠目前的社科项目资助体制无法完成系统的数据分析;宪法社会学研究滞后;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不成熟等。参见图表:



(详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的方法论与问题意识”,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韩大元:《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1982-2002)》,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
2006年发表的404篇宪法学论文中,专门研究非西方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论文是微乎其微的。其中在核心法学刊物上刊发的19篇研究外国宪法制度的研究性论文中,研究西方国家的有17篇,占89.47%;而研究非西方国家的只有2篇,仅占10.53%。因此,通过学术论文所传递的非西方的宪法理论信息是非常有限的。而研究西方国家宪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工具主义的思维,忽略了宪法的目的性价值;注重于具体制度的介绍,而忽略该具体制度背后的社会背景支持;对具体制度的历史变迁也未能进行全面、系统地梳理,更多的着眼于某一点、某一个具体制度的研究。因此,在进行宪法学研究时,需要确立文化多元主义的思维,以平等的文化视野看待与评价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的宪法理论与制度。
张步峰 蒋卫君:《现代私塾“孟母堂”能否见容于法治》,《法学》2006年第9期。
韩大元 王晓滨:《强化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宪法学思考》,《人民检察》2006年第11期。
童之伟:《宪法与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韩大元:《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法学》2006年3期。
张千帆:《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法学》2006年3期。
比较有表性的论文刘飞宇、黎建锋:《对“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业”规定的若干质疑》,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秦强:《“孟母堂事件”与宪法文本中受教育条款》,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柳建龙:《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夏泽祥:《“深圳妓女示众事件”的宪法学分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张震:《养路费征收的宪法之门》,载《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范进学:《宪法事例评析之学术意义》,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
韩大元、秦强:《社会转型中的公民宪法意识及其变迁》,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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