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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

  

  可以预见,未来的所有权将日益朝向碎裂化、专门化、具体化的趋势发展,那么,它究竟是罗马法所有权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当代发展,还是大陆法系所有权理论由罗马法向日尔曼法的回归?20世纪信赖原理在西方契约法中的产生,使19世纪精心构筑起来的完整而独立的契约法体系受到了挑战,因此,美国私法学的泰斗吉尔莫在他极具煽动性的著作《契约的死亡》中疾呼:契约不是正在死亡,就是将被吞噬在侵权法的古老的范畴中。然而实际上,契约并没有死亡,而仅仅是契约领域里发生了由信赖规则作为导火索的一场重大而深刻的变革。同样,一直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基石的绝对所有权理论也正在经历着这样一场深刻的变革,变革的方向则受制于绝对所有权的本质。


  

  罗马法绝对所有权的完整性与抽象性决定了它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束,既与商品的二重性相关,包含着实物形态所有权和价值形态所有权,又与物权法的公示制度相连,包括法律形态所有权与实意形态所有权,诸种形态所有权的统一构成大陆法完整意义上的绝对所有权。而罗马法的所有权之所以是绝对的、完整的,是因为它自始便是个人主义的,不仅社会为它创造了自由行使权利的环境和空间,而且,社会需要自由的权利带来的光芒、希望、进步和发展。同时,正是罗马法绝对所有权的完整性使权利的分离和碎变成为可能,而所有权的自主性又使这种分离与碎变成为必然。正如多斯迪指出:“可以说,所有权的某些权利与所有权相分离,以及法定的和实际的权利的必要分离,是因为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32]或许这种分离和碎变的结果与日尔曼法的法所有权以及承袭日尔曼法的英美法系所有权理论发生了某种巧合,但是,它不受团体意志的制约、不受身份血缘关系的束缚;分割的所有权完全由契约关系生成,没有级别贵贱之分,这只可能是在罗马法绝对所有权的土壤和生存环境中发展成长起来的,是罗马法绝对所有权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仍要坚持它与承袭了日尔曼法的英美法系的趋同,这正符合了法律全球化、法律趋同化的发展趋势,“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差异在历史上也许很显然,但在今天此种差异已经渐渐地蜕化成表面现象。”[33]


  

  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34]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35]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36]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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