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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占有与犯罪界限

  

  (三)继承人占有说


  

  继承人占有说则主张:行为人并非出于夺取财物的意思导致被害人死亡后,产生窃取财物的故意的,由于他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便占有该财物,行为人仍然属于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但是,占有是对财物实际进行支配的事实,没有这种支配,难言占有。例如,被害人单独外出时因车祸死亡的,其并不知情且远离现场的亲属虽然享有民法上的继承权,但并不在刑法意义上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占有。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上述观点外,还有一些折中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第三者在他人死亡之后,立即拿走其生前所携带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因为死者在死后的较短时间内,对怀中之物还能继续占有。但如果经过了很长时间,尸体已经腐烂不能辨认是何人,其所携带之物就成为脱离占有物,第三人拿走这种财物的,就构成脱离占有物侵占罪”。[9]还有人认为“行为人取得死者财物”的应该成立盗窃罪,而“第三人取得死者财物”的则应成立侵占罪。对两者进行区别处理,主要的考虑是:死者不是由第三人所杀害,并不存在第三人利用先前的侵害行为夺取财物的问题。在这种场合,死者的占有不需要特别的保护。对此,进行质疑的观点则认为:占有是一个客观的、事实的概念,死者的占有对杀害者存在,对第三者不存在,解释起来有些困难。


  

  四、本文的观点:死者生前占有的有限延续说


  

  (一)我国刑法学者通常的理解


  

  1. 无罪说


  

  认为死者身上的财物不属于任何人占有,我国现行刑法对取得无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应当做无罪处理。有的学者明确指出:“在日本等设有脱离占有物侵占罪的国家,自然应该定此罪。不过,在我国由于刑法没有规定这种罪名,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单独定罪,只能作为杀人罪的情节之一,量刑时酌情处理。”[10]


  

  2. 盗窃罪说


  

  有的学者认为:“如果本无抢劫之意,基于其他动机故意伤害或杀死他人后,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11]张明楷教授认为,在我国,如果将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作狭义理解,又采取死者的占有否定说,对上述两种行为就难以认定为犯罪。这可能不合适。所以,解决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将遗忘物作实质意义的解释,从而将上述两种行为认定为侵占罪。但将死者身上或身边的财物解释为遗忘物,能否被国民接受,还值得研究。二是肯定死者的占有,对上述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这种解释容易被国民接受,但是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再有支配财物的意思。而且,死者身边或者身上的财物,不管相对于先前的杀害者、还是相对于无关的第三者,性质都应是相同的。所以,肯定死者的占有也存在疑问。尽管如此,张明楷教授仍然倾向于肯定死者的占有,将“行为人取得死者财物”、“第三人取得死者财物”这两种情形都认定为盗窃罪。[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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