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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占有与犯罪界限

  

  二、关于盗窃罪说


  

  (一)死者的占有说


  

  死者的占有说认为,脱离占有物侵占罪说否定了死者本身对财物的占有,并不是很妥当。因为在特殊情形下,死者的占有的观念值得肯定,被害者死后对财物的占有继续进行,对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死亡的状态取得财物的一连串行为,应当作整体把握。日本判例就曾经指出:强奸后为防止罪行败露而杀害被害人,在掩埋尸体时发现手表,将其拿走的,应当成立盗窃罪。日本的司法实务通常认为,行为人利用自己的杀害行为使他人的财物被脱离占有,从而取得该财物的,有必要对其前后一系列行为作整体的考察,从而承认死者的占有,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占有意思对占有的成立与否无关紧要,死者丧失占有究竟是基于何种原因可能更为要紧,由此,死者的占有被得到肯定。但是,该说明显不合理,因为一旦承认这种占有,行为人杀害被害人1年之后,怀疑其随身携带有价值高昂的财物,而挖坟掘墓的,也成立盗窃罪;第三人在被害人死后,从其尸体处取得财物的,无论被害人死亡时间多长,都是盗窃。因此,肯定盗窃罪的死者占有说是少数说,著名学者小野清一郎即持这种观点。


  

  (二)死者的生前占有说


  

  生前占有说是非常有力的学说。该说认为,应当否认死者的占有,但要肯定死者生前的占有受到了侵害,所以在夺取财物的行为和杀害行为在时间、场所非常接近的情况下(杀害与财物的夺取几乎同时) ,行为人应当成立盗窃罪。例如,团藤重光教授认为,对行为人导致被害人死亡前后的一系列行为,必须联系起来加以考察。行为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的时间、空间条件十分接近,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行为迫使被害人丧失占有,从而取得财物的,具有窃取的性质,因而应当成立盗窃罪。[7]这与单纯利用被害人对财物丧失占有的情况取得财物并不相同。前田雅英教授则指出,要有限地保护死者的生前占有,特别地将其限定在取得财物行为“与杀害同时”的范围内加以评价,即行为人几乎在杀害被害人的同时,就产生了取得财物的意思,并实施了不法取得行为的,可以肯定盗窃罪的成立。取得财物行为是否“与杀害同时”,时间间隔的长短并不是唯一考虑的条件,杀害场所、遗置尸体的场所等样态需要实质地加以考虑。[8]对第三者拿走死者财物的,前田雅英认为,也应该与行为人杀害被害人后取走财物作相同的处理,没有理由对“行为人取得死者财物”的定盗窃罪,而“第三人取得死者财物”的定脱离占有物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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