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占有与犯罪界限
周光权
【摘要】在杀害他人之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得财物的行为,理论上存在抢劫罪说、盗窃罪说和侵占罪说的争论,盗窃罪说是多数说。但在成立理由上,不同的学者观点分歧较大。第三人在被害人死亡不久之后,取得其财物的,一般认为成立侵占罪,但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构成盗窃罪。如何解决与死者占有有关的问题,需要考虑死亡是否与取得财物者的侵害行为有关,需要进行实质判断。在否定死者占有的前提下,有限地承认死者“生前占有”的延续,从而对行为人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对第三人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则确定为侵占罪,以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关键词】死者占有否定说;盗窃罪;侵占罪;生前占有的延续
【全文】
与死者的占有有关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基于夺取财物的意思,杀人后取得财物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构成抢劫罪。这主要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这种最为极端的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成立抢劫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行为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就意味着侵害被害人生前占有的行为开始出现。即便取得财物的行为是在被害人死亡之后,该取得行为也只不过是侵害生前占有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而已,因此,以杀人作为夺取财物的暴力手段,是侵害死者生前占有的行为,与被害人的继承人的占有无关,也与死者的占有问题无关。对此,我国司法实务也加以肯定。例如,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就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出于报复泄愤或其他动机,杀害他人或伤害他人致死之后,产生不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意思,拿走死者财物的(以下简称“行为人取得死者财物”) ,则有侵占罪说、盗窃罪说、抢劫罪说的争议。[1](3)偶然经过现场的第三人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以下简称“第三人取得死者财物”) ,国外通说是脱离占有物侵占罪,我国司法实务的通常做法是认定为盗窃罪。但何种观点更为合理,还值得探讨。以下主要对存在较大争议的“行为人取得死者财物”、“第三人取得死者财物”的定性问题进行研究。
一、关于侵占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