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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是我的凯撒:纪念边沁诞辰260周年

  
  哈耶克认为“民主本身并不是终极的价值或绝对的价值”,[55]在我看来,启蒙以来人们对民主的认同和向往,为的是经由一种善政而实现一种更加美好的生活。边沁的可贵之处在于他不仅明确地为民主辩护,而且并没有因此把“民主”本身看作一个终极价值,也没有将“民主”与某种终极性的社会理想相联系。就此而言,边沁的民主思想在全球化时代仍不无启发意义,这正如特维宁所说的,“在当前的人道主义条件下,某些显见的条目可能会置于现代边沁主义者的功利主义议程的顶端。也许,最为重要的是在全球的、国际的、区域的以及跨国的层面上的民主。如果在国家的层面上,甚至是在最为‘发达’的自由民主国家中存在民主赤字,那么在超国家层面上的权力控制和治理安排方面的缺陷是多么的严重啊!”[56]因此,值此边沁诞辰260周年之际,我们重思边沁的志业,并以此文纪念这位伟大的改革家。

【作者简介】
李燕涛,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8级博士研究生。
【注释】 〔英〕边沁:《论一般法律》,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导言”,第4页。
  同上书,“导言”,第8页。
  转引自Graham Wallas, Jeremy Bentham,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38, No.1(1923), pp.45-56.
  梁启超:《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正来学堂,http://dzl.ias.fudan.edu.cn/info.asp?id=4594,2008年9月15日访问。
〔英〕威廉·特维宁:《想象边沁:一个纪念》,周国兴等译,载于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214页。
〔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编者导言,第17页。
边沁开列出了自己将要完成的十个主题,“第一部分。民法(更为独特地被称为私人分配法或简称分配法)方面的立法原理。第二部分。刑法方面的立法原理。第三部分。程序方面的立法原理:纵览刑事和民事两个分支,它们之间只能做很不明确的、时时容易变动的区分。第四部分。酬赏方面的立法原理。第五部分。公共分配法(更简明也更为熟悉的被称为宪法)方面的立法原理。第六部分。政治策略方面的立法原理:政治策略指的是在议会议事过程中维持秩序、以便引导他们实现其体制宗旨的技艺,亦即依据一套规则,这些规则对于宪法的意义在某些方面恰如程序法对于民法和刑法的意义。第七部分。国与国之间关系法(用一个新颖而非平淡无奇的名称来说即国际法)方面的立法原理。第九部分。政治经济学方面的立法原理。第十部分。一套从形式(亦即方法和术语)方面考虑在其所有分支领域完整无缺的法律体系梗概,包括考察由术语简表表述的诸项概念的来源和联系,其阐述囊括了所有可以恰当的说属于普遍法学这一总题的内容。”〔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前言”,第51—52页。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3页。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页。
〔英〕边沁:《论一般法律》,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导言”,第9—19页。
〔英〕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谬苗、游云庭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徐爱国主编:《世界十大法学家评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
〔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编者导言,第93页。
  John Lind, An Answer to the Declaration of the American Congress, 1776, 120-132.后经学者考证,这一部分为边沁所写,具体参见H. L. A. Hart, Essays on Bentham: Studies in Jurisprudence and Political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63.
谈火生:《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H. L. A. Hart, Essays on Bentham: Studies in Jurisprudence and Political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228.
  Gerald J. Postema, Bentham and the Common Law Tradition, Clarendon Press, 1986, p.261.
  Oren Ben-Dor, Constitutional Limits and the Public Sphere: A Critical Study of Bentham’s Constitutionalism, Hart Publishing Oxford-Portland Oregon, 2000, p.49.
〔英〕边沁:《论一般法律》,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导言”,第6页。
  谈火生:《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同上书,第31页。
〔英〕边沁:《论一般法律》,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导言”,第4页。
  关于边沁的“虚构”理论,可参见C.K.Ogden, Bentham’s Theory of Fictions, Routledge, 2000.
〔英〕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6页。
〔英〕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边沁指出,“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参见〔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9页。
〔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20页。
〔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33页。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页。
〔英〕杰弗里·托马斯:《政治哲学导论》,顾肃、刘雪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0—105页。
〔法〕哈列维:《哲学激进主义的兴起》,曹海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36—437页。
  Philip Schofield, The Constitutional Code of Jeremy Bentham, The King’s College Law Journal, ii (1991–2), p.47.
  Ibid.
  Ibid., p.48. 在此,出于表达的便利,我把aptitude相应的译为“资质”和“状况”。
  Jeremy Bentham, Constitutional Code, The Works of Jeremy Bentham, ed. J. Bowring, vol.9, Edinburgh, 1838-43, p151.
  Philip Schofield, The Constitutional Code of Jeremy Bentham, The King’s College Law Journal, ii (1991–2), p.49.
〔法〕哈列维:《哲学激进主义的兴起》,曹海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43页。
  Gerald J. Postema, Bentham and the Common Law Tradition, Clarendon Press, 1986, pp.79-94.
  See Nancy Roseblum, Bentham’s Theory of the Modern Stat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p.232.
〔英〕边沁:《论一般法律》,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导言”,第39页。
  同上书,第39—40页。
〔法〕哈列维:《哲学激进主义的兴起》,曹海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42页。
  See M. James, Public Interest and Majority Rule in Bentham’s Democratic Theory, Political Theory, vol.9 (1), Feb. 1983, pp.49-64.
  Ibid.
〔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70—395页。
  同上;另参见谈火生:《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137页。
〔法〕哈列维:《哲学激进主义的兴起》,曹海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4页。
  See M. James, Public Interest and Majority Rule in Bentham’s Democratic Theory, Political Theory, vol.9 (1), Feb. 1983, pp.49-64.
〔英〕威廉·特维宁:《想象边沁:一个纪念》,周国兴等译,载于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6页。
  See F.Rosen, Jeremy Bentham and Democratic Theory, The Bentham Newsletter, Dec, 1979, pp. 46-61.
  17世纪和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对民主政体并不持一种积极的态度,相反,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对民主政体提出了批评。这些思想家中有我们所熟知的弥尔顿、洛克、皮埃尔·贝尔、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等,同样,保守主义者伯克以及美国建国的国父们对民主也多有批评。可见,在当时的社会中存在一种对民主进行批评的思想背景。参见王绍光:《民主四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2—27页。
  Philip Schofield, The Constitutional Code of Jeremy Bentham, The King’s College Law Journal, ii (1991–2), p.47.
  Ross. Harrison, Bentham,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London, 1983, p198.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9页。
〔英〕威廉·特维宁:《想象边沁:一个纪念》,周国兴等译,载于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4页。在当代,人们也应当对民主问题在不同文化体或不同国家的复杂性有充分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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