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认为官员资质的最大化惟有在代议制民主下方能实现,因为“只有在这样一种政府形式中,统治者才能真正地受制于人民的意志,而且,因为人民的意志常常与普遍利益相一致,从而也就受制于普遍利益。”[37]为此,边沁在《宪法典》中设置了相应的制度框架和政府体制。就这种政府体制的权力结构而言,边沁认为一个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时刻所认可的具有选民身份的人,选民所拥有的权力——制宪权(the constitutive power)——处于最高位阶,主权就是这种最高的制宪权。仅次于制宪权的是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立法权又高于执行权,这两种权力共同构成了运行权(operative power)。执行权又分为两部分,由以首相为首的行政部分和由以司法部长为首的司法部分。正是在这种权力结构中,边沁建构了其代议制民主的制度框架和政府结构,其中下级权力主体与上级权力主体间存在一种从属关系:人民选举产生立法者,立法者经选举委任首相和法官,首相任命各部部长,部长任命下级官员。上级权力主体可以剥夺下级权力主体的权力。在这种复杂的制度中,人们基于利己考虑会选择能够实现他们最大利益的人掌握立法权,立法者为了在下次选举中连任也会在立法中努力实现本选区人民的利益,也就是说,他在投票时会遵从本选区最大多数人的意志。从而,立法权的行使受制于最大多数人的意志,会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了使权力的行使符合上述“利益一致原则”,他引入了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以使被授予最高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受制于人民的意志。然而,由“舆论法庭”(the public opinion tribunal)来追究的道德责任的效果值得怀疑,如哈列维就认为“道德责任只是一个不完美的责任和一种权宜之计”;至于法律责任,哈列维提出的诘问更为值得人们深思,“无疑,没有反对被认为是被授予最高权力人的法律约束力。既然奖励和惩罚的权力掌握在他手里,谁来奖励和惩罚他?”[38]
对于上述边沁的代议制民主理论,有学者认为这体现了一种“分裂性”的主权观,人民和权力的被授予主体之间呈现出一种“信托”关系,[39]这种观点也正好表明了人民的批判性的证立对于论证主权或公共权力合法性的作用。因而,也就不难理解南希·罗森布洛姆所说的,边沁的主权理论实际上是一种人民主权理论。[40]边沁在《宪法典》和其早期著作中诠释的这种“人民主权”论无疑意味着从抽象和具体,从伦理学和政治学相结合的角度证明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
四、“多数人的暴政”,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一种理论往往从其产生时起就进入了一种不断遭受质疑或批判的状态中,边沁的理论同样如此。在上述政治合法性证立问题上,尤其是他的代议制民主理论,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学者们往往指责边沁的民主理论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具体而言,这种批评可分为如下两个方面,其一是代议制民主中多数统治的正当性,其二是对立法权的限制。这似乎是找到了边沁的民主理论的“阿喀琉斯之踵”,从而引起了许多理论家的共鸣,其中不乏密尔和哈耶克这样的思想大师。
作为边沁的门徒和代议制政府理论的系统阐述者,密尔对多数统治原则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任何社会中在数量上的多数有一致的地位和追求,也就有一致偏爱、激情和偏见,“赋予任何一群具有偏爱、激情和偏见的人们以绝对的权力,但如果没有以其他不同种类的偏爱、激情和偏见进行制衡,那就是使得对任何不完善的救济毫无希望;使得人性中一个狭隘、卑劣的类型成为普遍的和永久的,粉粹了每一种趋向进一步提升人的智慧和道德本性的影响力。”[41]从而他认为“社会制度有必要在这样和那样的形式上,针对多数者的意志而维持一个持久和稳固的反对派,以作为偏见观点的矫正器,以作为思想自由和个性发展的屏障”。[42]显然,密尔的这些主张表明如果对最高权力不加以限制,就会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而与边沁不同的是,他认同三权分立原则。与密尔的观点相类似,对于“多数人的暴政”,哈列维认为这是边沁的人民主权理论遇到的一个“难以克服的障碍”,他试图从边沁学派内部为多数统治的正当性找出理由,一方面,设想合法的程序来“放慢多数人的行为并控制其不公正的暴行”并不像设想的那样有效,另一方面,边沁主义者们认为每个人基于自己的理性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真正利益。[43]此外,如上文所述,他对边沁对被授予最高权力者设置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实践中的效果也并不乐观。密尔和哈列维均明确意识到了多数统治中可能出现的“多数人暴政”问题,对此,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大师哈耶克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析。他认为对代议制民主必然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的担心并不合适,因为政府并不服从于多数人一致同意的观点,而是受到了选民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影响。[44]同样,詹姆斯也认为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并不是一个由全体选民构成的单一利益群体的暴政,而是许多小的利益群体的暴政,他们共同构成了宪法上的多数。[45]可见,哈耶克和詹姆斯均看到了选民中因利益分化而形成的利益群体对代议制民主的影响,他们指出了“多数人的暴政”内在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