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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是我的凯撒:纪念边沁诞辰260周年

  
  边沁极具颠覆性地批判了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然而,他毕竟不是一个后现代主义者,尽管当下人们所认为的后现代主义者可能从他那里汲取某些灵感,相反,他是一个重理性重逻辑的现代主义者,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建构论理性主义者。因而,他在大声呼喊“自由地批判”的同时也会着手进行理论上的建构。[27]或者说,他在“打破一个旧世界”的同时,也努力地“创建一个新世界”,这或许是大多数现代主义者的美德,尽管这丝毫不能成为他们免于批判的理由。在政治合法性问题上,边沁在早期对自然法传统的合法性论证模式批判的同时,提出了一种基于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论证方式,而在边沁转向哲学激进主义之后,则在此前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功利主义原理指导下的代议制民主理论,这体现在他生前的最后一部著作《宪法典》中,后者与前者一脉相承并且是前者的具体化。

  
  边沁力图用功利原则取代社会契约论对政治权威合法性的证明,他诉诸了行为功利主义和经验主义。就前者而言,他将个人行为建立在功利计算基础上,这意味着服从主权者与否直接取决于个人的功利计算;而且,是否应当服从主权者也取决于功利计算。这是一种惯常的论证公民守法义务的方式。直接将这一义务体现出来的是服从习惯和服从倾向,他对这两个词语作了区分,“习惯,指的是过去的行为;倾向,指的是未来的行为。”[28]服从习惯由此具体化了作为心理原则和伦理原则的功利标准,成为人们可以现实观察的社会事实。由此,用服从习惯来界定主权者是边沁理论中经验主义的体现和要求。在边沁的著作中,服从习惯的理论作用在于它是主权者权威的基础,换言之,它是政治合法性证立的经验基础。这体现在,首先、服从习惯作为政治社会存在的前提,也就是主权者或最高权力存在的前提。如边沁所说,自然社会和政治社会相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服从习惯。“当一群人被认为具有服从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集团时,这些人合在一起,便可被说成是处在一种政治社会的状态中。”[29]其次,就主权者权威而言,服从习惯是描述意义上的基础。主权者产生于政治社会中,人民服从于主权者。于是,就需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服从习惯是主权的结果还是主权的渊源?这似乎是一个循环,但在我看来,可以从描述的意义上来理解服从习惯与主权权威的关系。服从习惯是主权权威的前提,为其提供了实效保障,同时,服从习惯也是主权的结果。现代政治法律哲学的理论任务之一就在于为主权的权威寻找“基础”,对于霍布斯等社会契约论者,“主权者是社会契约这一事实创造的。社会契约是建立统治社会一般权力的方法。”[30]从而主权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与此不同,边沁的贡献则在于用服从习惯取代了社会契约作为主权者权威的理论基础。相比之下,“社会契约”和“服从习惯”这两种论证主权者权威的理论模式至少有以下区别:首先,社会契约论实质上为一种虚构,在政治社会的形成和主权权威的存续过程中,难以见到其存在证据,而“服从习惯”则是一种可以观察到的经验事实;其次,社会契约预设了人们自然权利的存在,而服从习惯并没有此种理论要求;再次,社会契约理论中人们有守法的先在义务,因为人们放弃(无论部分还是全部)自然权利而缔结社会契约就意味着要服从自己的承诺;而服从习惯的论证模式则无此先在的义务,人们遵从政治权威,乃是基于功利考量。这种理论上的区别对于实证主义的创立具有重要意义,由此,法律的来源——主权者——的基础便从虚构的契约变为了经验的事实。然而,相对于把神权或知识作为政治权威的基础而言,“社会契约”和“服从习惯”均是从“同意”的角度来论证政治权威合法性,[31]它们是两种从不同的基础论证“人民主权”的理论模式,边沁的人民主权论具体体现在《宪法典》中。

  
  《宪法典》是边沁的最后一部著作,从1822年至1832年边沁逝世,这本著作耗时十年之久。边沁在这本著作中阐述了一种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代议制民主理论。具体而言,边沁将其政治哲学理论建立在三个原则之上。第一个原则是“最大幸福原则”(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这是指在每个政治社会中,政府的正确而恰当的目标是实现“组成它的所有人的最大幸福”。然而,一个人的幸福可能与其他人的幸福相冲突,从而不能实现所有人的幸福。所以边沁将这个原则修正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第二个原则是“自我优先原则”(self-preference principle),这是指“自我之爱是普遍的”,换言之,“所有人在本质上都是利己主义者。所有无私和意图纯正的表白必然被视为谎言。”[32]因而,统治者在实践中会以牺牲普遍利益为代价去追求一己之私利;第三个原则是利益一致原则,这是指统治者的特殊利益应当与普遍利益相一致。“第一个原则是应然状态,第二个原则是实然状态,第三个原则是让应然和实然相一致。”[33] 在此基础上,《宪法典》所主要讨论的就是采用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模式,从而能够形成一个“好政府”——能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政府——并使其有效运作。在一个国家中,为了避免统治者在其利益与被统治者的利益相冲突时以后者为代价而实现自己的利益,“宪法起草者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剥夺统治者可能用来谋取私利的部分权力,但是允许他们保留能够实现他们与被统治者共享目的的那部分权力。”[34]边沁认为实现这个目的或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方式就是“资质的最大化”(aptitude maxmized)和“费用最小化”(expense minmized),所谓“资质”,是指人的才干、能力等。在《宪法典》中,边沁认为资质由三个要素组成:道德(moral aptitude)、智识(intellectual aptitude)和活动性(activity aptitude)。他之所以如此重视资质是由于,“政府的好坏取决于它颁布的法律的状况和它对法律的执行,这两种状况又与政府的目的相关。在外部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各个法律制定人的资质相对来说也就意味着所制定出来的法律的状况;法律适用者的资质也就意味着法律的运行状况。”[35]由于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资质中,“统治者的资质有更为特殊的意义;这种才能以特殊的方式实现幸福的最大化,也就是说,以一种施加于被统治者的运行机制来实现幸福的最大化。”[36]所以,实现“好政府”的方式便是“官员才能最大化”(official aptitude maximized ),而边沁所说的运行机制便是代议制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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