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从《政府片论》到《宪法典》的一系列著作中,存在两个一以贯之并相互支撑的主题。其一,如同许多学者明确指出的,也是在边沁的著作中最为显而易见的,边沁终身思考的方向就是把他所“发现”并发扬光大的功利原理运用于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其途径便是用功利原则指导立法,从而用法典的条文来指导和调节人们的行为,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其二,内在于边沁理论中的是一种对于政治权威合法性的证立,这个主题不仅要表明在政治社会中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也要为权威的合法性寻求理论基础,同时还要在这种合法性论证的基础上选择相应的政治制度模式并论证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这两个主题或这两个内在的脉络并不是完全相分离,而是并存于边沁的理论中,一者侧重于伦理学原理的阐发及其运用,一者侧重于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逐步深入的分析及在现实政治社会中的可行性。这两个主题(或论证脉络)间具有逻辑相关性,上述区分也仅有相对的意义,本文将侧重于分析后一个论证主题。
三、“人民主权”的再诠释
在政治哲学理论传统中,适应于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社会情势,“合法性”一词的内涵也历经变化。在启蒙时期,“‘合法性’概念开始由神圣的法律秩序转向世俗的权力经验,权威的授予不再是不证自明的了,它需要加以证明”,[20]与此同时,“启蒙时期对合法性概念的世俗化理解将社会的自由同意视为合法性的基础,由此,合法性概念和民主的观念以及人民或国家主权的观念紧密地勾连在一起”。[21]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中,对边沁理论中合法性证立问题的分析就需要结合他对“主权”(或主权者)所作的相关论述,从中,我们不仅需要探寻其“主权”或“主权者权威”的理论基础,也需要重构他对“主权”或“主权者权威”的论证过程。主权是现代民族国家的象征,因而,所谓政治合法性的证立,便部分的存在于这种论证之中。
密尔认为边沁“是他的时代,是他的国家伟大的具有颠覆性的(subversive)思想家——或者,以欧洲大陆哲学家们的说法,伟大的批判性(critical)思想家”,[22]这个评价至少在边沁对自然法传统和社会契约论的批判上一点也不为过。如上文所述,边沁对自然法传统的批判和社会契约论的拒斥实际上是对一种传统的合法性论证理路的否弃。具体而言,作为一种政治理论,社会契约论主要有以下功能,它是一种政治社会或国家的起源学说,用以解释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中形成了政治社会;它说明了政治权威或国家权威的来源,这种权威往往以主权者权威的形式体现出来,不同于先前的“君权神授”学说,这种理论将权威建立在人的世界之中;同时,社会契约论也论证了人民服从的政治义务。不同的启蒙思想家在社会契约论的论证过程、契约的主体、自然权利的放弃程度、政体建立的方式和民主程度等问题上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歧异。尽管如此,他们均包括了以下命题:其一,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存在着原始状态(自然状态),并且人们拥有天赋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其二,为保障自然权利,人们放弃部分或全部权利,缔结契约组成政府。也就是说政府的起源、性质均来自契约,政治社会的合法性的基础是契约;其三,人们因承诺而遵从法律。这些观点见诸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著作中,也为《独立宣言》所体现,同时在《英国法律释义》中得到了布莱克斯通的认同。对此,边沁基于其经验主义和“虚构”理论,[23]在《答宣言》、《政府片论》、《无政府主义的谬论》、《立法理论》等一系列著作中作出了长久而猛烈的批判。例如在《立法理论》中,他不仅针对布莱克斯通的理论,而是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霍布斯、洛克、卢梭这些古典契约论的代表人物的理论。具体而言,首先,边沁认为社会契约论因缺乏现实的基础而仅仅是一种虚构,这是以上三者的共同之处。“他们只存在于其作者的想象中,我们没有在历史中发现他们的踪迹,倒是到处都可以见到相反的证据。”[24]其次,对于契约论的本质也就是“有关各方的自由同意”,他认为由于人们通常并没有这样的同意,因而契约的有效性就值得质疑。“现在,如果说君主是自由同意的,可以凭已意接受或拒绝。人民也同样如此吗?几句不知道为什么的声明就可以被作为个人同意和普遍同意的行动吗?成千上万的人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一契约,从来没有人请求他们批准他,而且即使有人请求他们同意,他们也不敢拒绝,除非他们不怕危及他们的财产和生命,对于这些人来说,这一契约是有效力的吗?”[25]从而,他认为真正的政治纽带是维持一个政府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利益,人们正是基于功利的考量而组成社会并服从政治权威。因为,“没有必要将人类的幸福建立在一个虚构之上。没有必要将社会金字塔建立在沙滩之上,或者说建立在下面滑动的泥浆之上。”[26]可见,边沁认为一个政府的合法性证明来自于功利原则,它不仅说明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说明了政治义务的来源,也为公民的不服从提供了理由,说明了政治社会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