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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是我的凯撒:纪念边沁诞辰260周年

  
  然而,如果专注于《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而忽视了边沁更早的著作,就难免有可能忽视了内在于边沁著作中的另一个论述脉络,也就是为现代政治哲学广为关注的政治合法性的证立问题。虽然在当代西方思想史研究领域中存在剑桥学派和施特劳斯学派的对立,二者在研究取向上有很大不同,然而在我看来,对于像边沁这样的较为晚近的处于启蒙后期的思想家,可以同时结合上述两个学派的研究特点来加以分析。这是因为,边沁所面临的时代问题在其后被政治理论家们明确为政治哲学的主题,其中,主权就是一个后来成为政治哲学主题的问题,它不仅是讨论法律的来源所关注的问题,对于法律实证主义而言尤其如此,同时,主权也意味着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在边沁所处的时代,主权和合法性紧密相连,对于主权权威的论证也就是对于政治合法性的论证。边沁对主权问题的讨论在早期集中体现于《政府片论》这部著作中,从中,我们可以探寻到政治合法性的证立这个内在于边沁的理论体系中并且也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政府片论》源于对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批判,其时,布莱克斯通刚出版了《英国法释义》,[11]这本书“风格明白、庄重、流畅”,[12]第一次将英国长久积累而成的繁冗的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内在关系和运行机理以体系化的理论形式展现出来,同时,他在书中为英国法律和政治制度进行了充分的辩护。边沁看到了这本著作中“最严重的缺点,尤其是这个重大而基本的问题,即反对改革”。[13]从而,作为少数英国政治制度理论家之一的边沁从布莱克斯通的理论基础出发,批判了他的自然法思想以及将主权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观点,边沁认为主权的基础在于人们基于功利考量的的服从习惯,本文将在下文中对此进行分析。需要强调的是边沁对自然法学说的批判,从政治合法性的角度来看,他在《答宣言》、[14]《无政府主义的谬论》、《立法理论》以及《政府片论》中对自然法学说的批判,实际上是在拒斥一种盛行其时的合法性的论证理路,也就是否定了那种从外在社会的权威性资源论证政治合法性的研究取向,这种取向在启蒙时期就表现为自然法(natural law)充当世俗类型的外在性资源,它假定社会的权力规则建立在自然、普遍的规范性原则和不变的人性基础上。[15]对自然法传统的拒斥也是边沁合法性论证得以展开的基础。

  
  在《政府片论》以后的其他著作中,边沁经常论及“主权”和“主权者”,可以说“主权”(或主权者)概念贯穿他的大部分主要著作中,它们或者是直接论及这个概念,或者是与这个概念相关联。如在《论一般法》和《宪法典》中就多次论及了“主权”(或主权者)概念。此外,虽然哈特认为边沁在《宪法典》中使用的主权概念并不是在讨论法律的性质时所使用的主权概念,换言之,他认为边沁后期在《宪法典》阐述了一种不同的法律理论,[16]但如果从合法性论证的角度来考虑,本文更为认同普斯特曼的观点,他认为“《宪法典》中有关主权的民主理论是边沁早期主权学说的自然延伸,并且与那里的法律理论保持了完美的一致。”[17]实际上,正如奥伦本达教授所正确指出的那样,虽然边沁经常赋予主权概念不同的含义,有时他在立法权的意义上指涉通常被归为的“法律主权”,有时主权是指在权力争论中的“优位者”和“次位者”之间的相对关系,在成熟的宪法著作中,他用主权者指涉任命官员的权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治主权”,但是,边沁著作中的主权有着一些共同的特征,“主权权力的实践必然包含了对特定的权威性措施的大众的批判性的证立”,[18]而这种“批判性的证立”也就涉及到了合法性问题的核心。至于《宪法典》中的主权概念,则可视为在更为具体的层面上对合法性问题的论证,也就是以代议制民主和相应的政府理论诠释政治合法性的具体含义。可见,从《政府片论》到《宪法典》的一系列著作中存在着一条政治合法性证立的论述脉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为这一论述脉络奠定了伦理学基础,《论一般法律》则是边沁作为一个在“思想意识本质上是实践性的”理论家所必需完成的任务,[19]惟其如此,人们才能运用理性和逻辑进行以“功利原则”为导向的政制和法制改革,这也是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所致力于的十个理论目标的初衷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无论是对自然法的批判,还是对实证法的阐述;无论是对功利原理的精细论证,还是对以此为基础对实践领域进行的理论探索,都可以归入合法性论证这条论述脉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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