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1]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125页。
[2] 参见前引①,第51—56页。
[3] 当然,这种民主在当时是很有限的:占了人口一半的妇女没有选举权,有色人种没有选举权,且一开始穷人也没有选举权。到1830年代,各州陆续取消了选举权的财产资格要求。南北战争之后, 1870年通过的第15修正案明确禁止选举权的种族歧视。妇女的选举权则到1921年才获得联邦
宪法(第19修正案)的保障。尽管如此,美国在建国伊始还是存在白人、男子、有产者的民主;虽然这种民主的局限性极为明显,但是仍然不失为一种民主。也正是出于对大众民主进一步发展的恐惧,美国制宪者才发起了制定联邦
宪法的动议。参见《联邦党人文集》第10、51篇。
[4] “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是以其未得之,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其既得之也,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明夷待访录·原君》。
[5] 例如“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刑殄有夏”;“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参见《尚书·多方》。
[6] 《弢园文录外编》。
[7] 郑观应:《盛世危言·议院上》。
[8]《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第二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237页。
[9] 梁启超:《戊戌政变记》,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137—138页。
[10]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 ,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195页。
[11] 前引10
[12] 《变通政治筹议先务四条折》、《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折》。
[13]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四) ,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787页。
[14] 参见徐祥民等:《中国宪政史》,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62页。
[15] 参见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160页,表二。
[16] 《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1—283页。
[17] 前引l6,第286页。
[18] 前引15,第157—160页。
[19] 张朋园:《清末民初的两次议会选举》,《中国近现代史论集第十九编民初政治(一) 》,第10页。转引自前引15 ,第18页。
[20] 转引自前引15 ,第18—19页。
[21] 朱英主编:《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社会变迁》,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22] 张东荪:《中国政制问题》,载《东方杂志》第21卷第1号(1924年1月10日) 。
[23] 具体事例参见张千帆:《选举公正的司法保障——论负面竞选的审查标准》,载《宪政时代》(中国台湾) 2007年第32卷第4期,第495—543页。
[24] 参见陈独秀:《独秀文存》(卷一) ,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0页。
[25] 参见胡适:《从一党到无党的政治》,载《独立评论》第171号。
[26] 孙中山:《民权主义》,载《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57—764页。
[27] 前引15,第31页。
[28] 参见胡适:《宪政问题》,载《独立评论》1932年第1期。
[29] 参见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261页。
[30] 1980年代初期,法学界关于“刀”制和“水”治之争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这个错误,因为这场争论致力于区分中国古代(因而是落后甚至“封建”)的“法制”和西方现代(因而是“先进”)的“法治”,而没有看到两者最大的区别其实不在法本身,而在“法外”—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制度环境。
[31] 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the Laws, A.M. Cohler, B. C. Miller, and H. S. Stone ( trans. & ed. )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 p. 157.
[32] Giovanni Sartori, Com 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An Inquiry into S tructures, Incentives and Outcom es,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4) , pp. 197—203.
[33] 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百年法制大事纵览:1900—1999》,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5页。
[34] 《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4页。
[35] 邱远猷:《梁启超的法治思想》,载《光明日报》1998年11月13日。
[36] 《熊希龄集》(上) ,第502—503页。转引自李学智:《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与法制建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37] 《法治国论》,《庸言》第1卷第24号。
[38] 前引37
[39] 《新月》第2卷第4号。
[40] 《论人权》,载《新月》第2卷第5号。
[41] 《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载《东方杂志》第9卷第12号。
[42] 胡绳武、金冲及:《辛亥革命史稿》(第四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3页。
[43] 李学智:《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与法制建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44] 《民立报》1912年5月11日。转引自前行43第33页。
[45] 《民立报》1913年5月3日。转引自前引43第33页。
[46] 前引43第35—40页。
[47] 袁伟时:《政治策略与民初宪政的历史经验》,载《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
[48] 在水门事件中,美国总统尼克松涉嫌指令下属窃听民主党竞选大会,因而受到地方检察官的起诉。由12位普通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要求总统交出涉及罪证的白宫电话录音带,但是总统以特免权为由拒绝,最后最高法院一致判决总统的特免权理论不能成立(见United States v. Nixon, 418 U. S. 683) 。判决下达后,尼克松很快通电辞职。
[49] 前引15 ,第177页。
[50] 前引15 ,第155—156页。
[51] 《大学》。
[52] 参见夏勇:《权利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0—186页。
[53] 例如和严复同时代的何启、胡礼垣曾指出:“大道之行,今犹未及。则家不妨私其家,乡不妨私其乡,即国亦不妨私其国,人亦不妨私其人。但能知人之私之未能一,知己之私之未尽蠲,如此则合人人之私以为私,于是各得其私而天下亦治矣。各得其私者,不得复以私名之也,谓之公焉可也。”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7—406页。
[54] 《论世变之亟》,载《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页。
[55] 《人权与约法》,载《新月》第2卷第4号。
[56] 《告压迫言论自由者》,载《新月》第2卷第6、7号合刊。
[57] 参见例如以下两案中霍姆斯( J. Holmes)和布兰代斯( J. Brandeis)两位大法官的少数意见: Abrams v. United States, 250 U. S. 616(1919) ; Whitney v. California, 274 U. S. 357 (1927) .
[58] 《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载《新月》第2卷,第6、7期合刊。
[59] 前引58.
[60] 这里的“内”是指京中部院、八旗,“外”是指外省督抚、将军。部院和督抚之间相维相制的权力关系表现为部院掌握纲纪法度,防止各省大吏专擅行事而破坏全国政令的统一与集中;督抚则谙熟地方风土人情,便于因地制宜地贯彻全国政令,同时及时反馈国家政令在贯彻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修正建议。参见薄贵利:《集权分权与国家兴衰》,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5页。
[61] 参见康有为:《公民自治篇》,载《新民丛报》第5—7期。
[62] 辛亥革命之后,联邦制主张甚至发展到“甚嚣尘上”的地步,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地出于反抗袁世凯的中央专制的需要。袁氏死后,联邦论反而消沉了。参见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 1840—1926》,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6—422页。
[63] 王人博:《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
[64] 胡春惠:《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
[65] 前引58,第121—160页。
[66] 参见前引1第60—63页。
[67] 前引15第198—199页。
[68] 除此之外,江苏、云南和广西的省宪制定运动也有国会议员参加。参见前引64第134、273—305页。
[69] 前引15,第76—81页。
[70]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2页。
[71] 前引15 ,第298—306页。
[72] “至于蒙古、西藏、新疆等处则不然。这些地方不独在历史上为异种民族久远聚居的区域,而且在经济上与中国本部各省根本不同,因为中国本部的经济生活,已由小农业、手工业渐进于资本主义生产制的幼稚时代,而蒙古、西藏、新疆等处则还处在游牧的原始状态之中,以这些不同的经济生活的异种民族,而强其统一于中国本部还不能同意的武人政治之下,结果只有扩大军阀的地盘,阻碍蒙古等民族自决自治的进步,并且于本部人民没有丝毫利益。所以中国人民应当反对割据式的联省自治和大一统的武力统一,首先推翻一切军阀,由人民统一中国本部,建立一个真正民主共和国;同时依经济不同的原则,一方面免除军阀势力的膨胀,一方面又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 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 才是真正民主主义的统一。”《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载中共中央统战部编: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 1921年7月—1949年9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 第17页。
[73] 前引72.
[74] 1949年10月,中共中央就少数民族问题向第二野战军前线党委发出指示:“关于少数民族的‘自决权’问题,今天不应再去强调。过去在内战期间,为了反对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曾强调过这一口号,这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今天新中国已经诞生,为了完成国家的统一大业,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分裂中国民族团结的阴谋,在国内民族问题上,就不应再强调这一口号,应强调中华各民族的友爱合作与互助团结。”《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编辑部编:《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大事记1949—1988》,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75] “进步变成最高价值,任何人敢对‘进步’稍表迟疑都是反动、退后、落伍、保守的。中国思想史上的保守跟激进,实在不成比例,更无法互相制衡。”余英时:《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198页。
[76] [日]有贺长雄:《
宪法演说》,载《法学会杂志》第1卷第8号(1913年) 。转引自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3—95页。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一度盛行政府的“超然主义”,但至少从1905年之后已经不再追捧这种意识形态。参见魏晓阳:《制度突破与文化变迁——透视日本宪政的百年历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96页。
[77] [美]古德诺:《中华民国宪法案之评议》,载《法学会杂志》第1卷第8号(1913年) 。转引自前引76王健编书,第117—122页。
[78] [美]庞德:《论中国
宪法》,载《中央日报》1946年12月13日,转引自前引26王健编书,第123页。“
宪法之制定须顾及时间、区域及人民三者需要。中国所需要者乃一种具有中国性格,适合中国情形之
宪法,非抄袭外国之
宪法。”转引自前引76王健编书, 第124页。
[79] “中国既缺乏美国当年之历史及社会背景,并无采三权制之必要,且三权制对于今日中国政治上之迫切需要亦未必适合。”转引自前引76王健编书,第125—126页。
[80] “联邦政体大都为历史之产物,殊不足以充实国防,抵抗强邻之侵略。当国家有外患之可能时,宁牺牲联邦制而建立强有力之中央政权。美国、加拿大、英属澳洲殖民地,及南非共和国向无严重之外患,故无建立强有力之国防制度之必要,其采行联邦制似无不可。中国今日之处境不同,制宪者应顾及国防之需要,故单一整体较为可取。”转引自前引76王健编书,第127页。
[81] 《辟“不合国情”说》,载上海《大公报》(社评) 1946年12月23日。转引自前引81王健编书,第130页。
[82] 一篇批评庞德的社论不无调侃地指出:“中国民国首先是不合国情的,因为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专制帝国。地方均权是不合国情的,因为中国几千年来所追求的一直是中央集权大一统。少数民族自治权是不合国情的,因为中国几千年来要么征服异族,要么为异族所征服。男女平等是不合国情的,因为中国向来就是男尊女卑,中国男人向来就是三宫六院、三妻四妾,女人向来就是小脚奴婢。人权自由是不合国情的,因为中国向来就是麻绳绑了去当兵,挨着板子去纳粮,人民的生杀予夺一任政府。科学是不合国情的,因为中国一向骂它是‘奇技淫巧’。西医打针操刀是不合国情的,因为中国是阴阳怪气、丹方郎中。抽水马桶也是不合国情的,因为中国一向就是茅坑拉屎、苍蝇乱飞。”转引自前引王健编书,第131—1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