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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户外运动侵权的法律风险和免责问题研究:兼谈对中国的借鉴

  
  2.1 户外运动组织者的责任免除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高度危险的户外体育运动中,保护参与者免遭危险以及救助受伤者是组织者的两个主要的责任。尽管许多组织者在合同中使用了“责任免除”条款,但是这种法律预防措施并不能解决户外体育运动所可能面临的许多复杂的实际问题。根据风险自负理论,除非是内在的固有风险,否则体育运动组织者不可能因为不能保护其雇主(运动参与者)免遭内在风险的伤害而免责。[3]

  
  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基本上都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组织者的义务就是合理注意并保证有关运动场所的安全。问题是,免除责任的合同条款通常是由体育运动组织者或者场所提供者起草,如果其免除了组织者应尽的合理义务,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就应当适用不利于起草者也即组织者的解释原则。如果免责条款免除了被告很大的一部分责任,那么刺激体育运动组织者对风险进行管理的重要动机也就减弱,因为有关的损害结果是由运动参与者来而不是组织者承担的。事实是,尽管免责条款被广为应用,但是在近几十年的美国,免责条款在休闲探险类体育运动中的适用还是急剧下滑。[11]而且,许多州通过专门的体育立法废除了体育运动组织者通过合同预先免除过错责任的行为。[3]例如,在Lamp案中,原告在参加摩托车比赛前签署了两份责任免除合同,但是在比赛中因为躲避障碍物而撞到了隐藏在野草中的树桩上而受伤。法院判决被告未能清除树桩构成故意和放任的不诚实行为。即使该树桩远离赛道,被告也应当预见到一旦车手在高速疾驰的过程中失控就有可能造成严重事故。由于州立法禁止被告在合同中纳入因 为自己行为不当而免责赔偿的条款,因此这两个免责条款无效。[12]

  
  尽管许多州立法规定体育运动组织者可以免于因为体育运动内在风险而导致的诉讼管辖,但是在原告声称组织者的过错行为导致伤亡的情况下又允许原告到法院起诉。这种豁免表明,有关州立法已经明确承认排除过错诉讼请求可能会对公共安全带来影响。因此,在适用专门体育运动立法处理有关体育运动固有风险而引起的赔偿的时候,法院通常都会判决那些免除组织者过错责任的条款无效。[7]

  
  2.2 合同免责条款问题

  
  一个书面的责任免除合同是一个根据侵权法而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私法协议。如果当事人经过认真谈判并签署了该合同,就应当得到有效执行。无论是对于组织者还是参与者来讲都是非常重要,因为其规定了体育运动参与者同意放弃的某些权利。但是,如果一个责任免除合同想得到有效执行,其就必须满足合同法规定的一个有效合同所具备的要件,这在各州之间是不一致的。尽管如此,通常情况下,一个包括责任免除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属条件:不得违反公共政策;其完成经过了合理的对价;合同用语明确无误;以及当事人具有签约能力。具体到户外体育运动来说,由于参与户外体育运动的当事人都是自愿而不是被迫参与的,一般情况下并不违反公共政策。因此,有关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也不违反公共政策。而且,美国许多州仍然认为,如果责任免除条款得到认真的协商,并且消费者在放弃有关索赔权利的时候得到了充分的通知,那么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就应当得到认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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