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转引黎宏著:《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
参见黎宏著:《
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7-242页。
即1999年《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和2001年《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参见陈增宝:《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司法确认与否定》,载《中国刑事杂志》2006年第1期,第24页。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
参见黄京平、石磊:《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及存在形式研究》,载《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4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259页。
参见曲伶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单位犯罪》,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第114页。
该《解答》规定,“对于虽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的公司,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实际为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特定个人的,以
刑法上的个人论”。
参见毛玲玲:《新
公司法背景下一人公司的
刑法地位探析》,载《法学》2006年第7期,第73-74页。
参见毛玲玲:《新
公司法背景下一人公司的
刑法地位探析》(见前引)。
参见顾肖荣:《新<
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与单位犯罪》,载《法学》2006年第10期,第89页。
参见陈增宝:《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司法确认与否定》(见前引)。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学者曲伶俐,参见曲伶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单位犯罪》(前引)。
参见刘伟:《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认》,载《外国法译评》2007年第5期,第68页。
实际上该行为是同时具备了个人行为与单位业务行为的双重属性。
有关“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基本理论”和后文“民事审判中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滥用禁止”两部分的内容,主要参考自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第67页-第79页,第140-163页,第180-183页;以及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刘俊海著:《新
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的相关内容。
但我国新《
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仅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
转引自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前引),第79页。
主要包括公司被股东不当控制、公司与股东或母子公司、姐妹公司之间财产混同、公司股东直接业务混同、以及组织机构混同等五种情形。
主要包括滥用公司法人格而诈害公司债权人、回避契约义务、回避法律义务及公司的形骸化。